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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15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0-829028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0-06-22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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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15号提案的答复

陈雪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很有必要

过去因为缺乏相应的制度,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因未得到相应赔偿,容易造成受到污染的环境和遭到破坏的生态不能得到及时的修复,即便是责任主体明确、事实认定清晰的案件,也难以突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损害担责要求,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维护环境公平正义、公众环境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您提出关于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提案有利于加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

二、我省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我省高度重视。2015年积极申请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6年确定为试点省份后,我省立即成立了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16个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2017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五个管理制度。中央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后,我省又进一步明确了市州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加大了宣传培训力度,加强了鉴定评估队伍建设,及时督促调度了全省改革案例,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行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2020年,我省郴州屋场坪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灾害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被生态环境部评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狠抓改革工作推进和案例实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并取得实效。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将您的建议提交重点研究,把关停企业纳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线索范围,确保关停企业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二是加强培训交流,重点对改革中出现的共性和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三是加强案例实践,加强与司法、检察机关的协作,积极探索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工作模式,充分运用磋商手段,降低司法成本,磋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依法提起诉讼,切实做到“损害担责”。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8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左莉娜

联系电话:0731—85698179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2),省政协提案委(2)。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1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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