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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539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29/2015-82818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15-11-17 16:58
  • 名称: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53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管控广场舞噪声的地方立法建议》答复摘要:

目前噪声污染愈加受到重视,特别是居民生活区噪声污染问题因涉及民生热点,很容易引发关注。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场舞已经成为一种既能够强身健体,又能够使人精神愉悦的大众体育活动新项目,它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具有特殊性、开放性等发展特征。舞者跳广场舞的目的是积极健康的,但由于经验的缺乏、组织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及场地的局限性等因素,为噪声污染等广场舞扰民问题发生打开了缺口。

1. 关于现阶段噪音监控管理的相关措举

一是做好舆论引导,通过街道、社区开展噪声污染法律法规宣传,倡导讲文明、互相包容的良好氛围。对造成噪声污染较为严重的广场舞组织者、参与者说服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

二是进行综合管理。各级公安、城管、环保、文化等部门加强对广播噪音问题的治安调解和处理,劝阻广场舞噪音扰民行为,社区加强对辖区内广场、公园等的管理,限定广场舞的地点、时间,保障周边居民良好的休息环境。

三是尽快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及时处理和反馈群众、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投诉。

2.关于广场舞噪音扰民治理立法相关问题

我国有关噪声治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其中对居民区内所能允许的最大噪声等级作了详尽规定。2014年上海出台了《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率先提出相关部门对广场舞娱乐活动噪声污染要进行约束和管控。

由于广场舞由民众自发组织形成,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既非个人行为,亦非单位行为,存在管理对象不明确,管理措施难以到位等困难。目前,我国有关噪声治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但相对于噪声污染,目前大气、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更为突出,按照我省地方立法计划,《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机动车排气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已纳入地方立法计划,正在起草和修改完善。针对广场舞噪声扰民等城市噪声污染问题,我厅将积极向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等立法机关汇报,争取尽期将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纳入立法计划,以进一步针对我省噪声污染的具体情况出台管控有效、措施有力的管理对策措施,保障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仍是1997年开始颁布实施的,已经不能完全解决当前突出噪声问题。同时也建议由省政协整理罗会钧委员的提案,向全国政协报告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化噪声扰民案件办案程序、增加依法拘留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明确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日常监管和鉴定的责任主体、处置流程及保障噪声日常监测装备经费等实际要求。

广场舞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社区等公共场所,主要涉及内容属于城市综合管理类别。目前,我省正制定出台《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对噪音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在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可以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条例还设立了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广场舞噪音污染等此类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管理事项,可由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城管、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方式进行处置。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推进《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规范和明确执法程序,为行业自律、社会参与提供法律依据。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539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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