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34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36620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07-06 16:47
- 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34号建议的答复
张正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类处罚罚款标准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班进行研究,现就建议的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细化裁量基准,建立差异化罚款体系
2022年3月2日,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我厅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以下简称《基准规定》),采用多因素裁量百分比模式,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要素,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得出罚款金额。与之前三档式的裁量方法相比,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压缩执法自由裁量空间,保证裁量结果合法、合理、过罚相当。
二、强化处罚与帮扶衔接,避免“以罚代管”
2023年,我厅先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健全免罚、轻罚配套体系,落实包容审慎、宽严相济执法要求。2023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不予处罚案件2184件,在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同时,充分体现执法“温度”。同时,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在依法监管的同时强化对企业整改帮扶,综合运用行政提醒、约谈指导、政策宣讲等方式,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三、完善裁量公开与申诉机制,保障企业权益
2024年9月25 日,我厅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相关文书范本(2024年版)》,进一步统一全省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并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处罚决定书完整载明裁量依据、考量因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于生效后 7个工作日内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处罚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适配发展实际
我厅严格执行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紧跟法律法规制修订的要求,结合生态环保工作新形势、市场主体新诉求,动态修订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制度文件。2026年 3月,为衔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我厅启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免罚事项清单、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等修订工作,在综合前期调研评估基础上拟定了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
下一步,我厅将加快推进自由裁量权、免罚事项清单等制度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在现有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检法及行业企业代表参与制度研讨,吸纳合理化意见建议,实现监督建言与业务工作互促共进。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