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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82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4-199346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4-05-27 10:05
  • 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8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杨春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议》收悉。我厅作为主办单位,对该建议高度重视,组织认真研究,并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会办单位进行沟通,现结合会办单位的意见,对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省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开展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加强顶层设计,加大资金支持。近年来,我省编制印发《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湖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意见(2021-2025年)》《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指导意见》《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试行)》《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考核暂行办法》《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2-2030年)》等,分年度制定湖南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方案,为我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政策依据和技术指南。省财政高度重视包括农村污水治理在内的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据统计,近三年累计安排央省资金8.76亿元用于开展相关工作。

(二)加强科学治理,强化有效衔接。为有效开展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生态环境厅多次组织实地调研,为基层解忧纾困。组织底数排查,及时更新农村生活污水整治任务清单,科学推进治理工作。“十四五”以来,全省共新增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村2536个,完成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212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36.7%。常德市、岳阳市和益阳市入选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城市,加速推进消除全省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省农业农村厅立足我省实际,2018年以来,每年制定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点,扎实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垃圾污水治理,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平。省水利厅自2020年以来大力推进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有效提升项目建设区沿河、沿湖周边居民的宜居环境和幸福指数。我省注重农村生活污水与改厕、水系整治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充分结合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厕所粪污。对城镇周边、中心村等已实现截污纳管的地方或有条件规划建设污水管网的地区,统筹推进改厕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努力做到一体化建设维护、一体化治理。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持续加强农村河湖管护,促进了农村水资源、水生态、水文化、水经济融合发展,持续改善农村水环境。

(三)加强运行管护,完善评估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任务纳入到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相关考核指标中,强化监督管理。同时,2021年起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到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体系,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2022-2023年,连续两年组织对“十四五”以来完成治理的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村、农村黑臭水体和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情况进行成效评估,确保农村环境整治取得实效。

二、代表建议答复

(一)关于“省政府尽快出台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农村建房管理、农村污水治理和水体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加快完善农村给排水管理设施建设步伐”的建议。省政府近年相继出台《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工作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等规章和文件,加强村庄规划和农村建房管理。2024年,省政府将农村建房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深入推动农民建房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科学指导各地因地制宜选取资源化利用方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关于“省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用地列为农业基础设施用地管理”的建议。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一种,不属于农业设施,其用地应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用地要素保障,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地方在村庄规划编制中统筹农村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布局,重点布局好供水管网、生活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中转站等;每年单列安排约2万亩乡村振兴用地计划,专项用于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等乡村建设农转用审批。

(三)关于“省政府建立农村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省、市、县、乡、村分级承担责任机制,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的建议。一是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目前,省财政已专门设立省级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农村污水治理是重要的支出方向。同时,《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统筹整合目标接近、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严控新设专项资金。近年来,省级专项资金的数量逐年压减,因此不宜再新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代表提出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的建议,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省直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二是市场化运作是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的重要特征,追求基金收益是其重要职责,鉴于农村污水治理具有典型的公益性质,治理收益相对有限,在现有条件下,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故难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农村污水治理专项基金。下一步工作中,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省直部门积极推进包括农村污水治理在内的相关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财政资金投入达到预期目标。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24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8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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