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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009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2-03010663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2-07-2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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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009号建议的答复

王林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从省级层面加强嘉禾县盘江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盘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原由盘江水库、藕塘水库和青山水库联合供水(藕塘水库、青山水库通过管道/渠道向盘江水库补水),于2016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原省环保厅批复同意划定嘉禾县盘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8年,郴州市、嘉禾县将青山水库渠道切断,不再向盘江水库输水,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盘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是将青山水库调出)。另由于原盘江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涉及永州市宁远县和蓝山县部分区域,牵扯较广,常引起纠纷,难以协调,不便监管(永州市、宁远县亦对保护区划定方案提出异议),嘉禾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最终形成新的保护区划定方案(新的保护区范围均在嘉禾县境内,不涉及永州宁远、蓝山),并于2018年11月获批(《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郴州市部分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18〕367号))。

二、2018年同意调整的基本考虑

(一)基于郴州市的调整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是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责任主体。郴州市及嘉禾县提出调整需求,划分方案经郴州市组织专家评审和省厅专家组审核通过,省环保厅经研究,认为应予支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批复。

(二)充分考虑跨界市州意见建议。调整过程中,郴州市和嘉禾县按程序征求永州市和宁远县意见,永州市和宁远县均提出异议,并向原省环保厅报告、申诉。嘉禾县根据永州市和宁远县的意见对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了调整,后亦未向原省环保厅提出意见建议,应视为完成工作对接协调。

(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一是为便于管理,可以以行政区域边界作为保护区边界;二是准保护区内对种养植无禁止要求,即便恢复至调整前划定方案,亦无法禁止其进行相关养殖活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郴州市嘉禾县和永州市宁远县联合开展盘江水库饮用水源地风险源调查,摸清底数,要求宁远县加强盘江水库上游流域生态环境监管,相关企业养殖废水必须实现达标排放。

(二)郴州市、嘉禾县根据需求,充分考虑上游风险源的特征,尽可能采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指标,在行政区边界设置预警监测断面,力求最简单的指标,快速反映上游水质的异常变化,实现实时监控入库河流水质状况。

(三)加大对盘江水库的资金支持力度。2020年,省级财政曾对盘江水库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予以100万资金奖补。下一步,我厅将根据郴州市和嘉禾县人民政府的具体需求,持续加强盘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污染防治等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四)要求嘉禾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制水工艺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

(五)推动郴州市嘉禾县和永州市宁远县探索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流域补偿机制,更好落实相关市州、县市区的责任。

感谢您对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9日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00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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