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6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21-06002902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1-06-23 16:48
- 名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6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A3类
公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60号
建议的答复意见
周德华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第1160号《关于区别对待不同处置方式的危废经营企业经营许可期限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0年12月底,全省25家未搬迁入园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我厅积极召开座谈会,多方征求意见,多次向省政府请示汇报,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积极调研摸排。一方面协调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摸排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搬迁入园情况,督促其做好环境监管,确保不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超期贮存和非法排污等环境问题,并充分了解企业目前情况、实际诉求和下一步打算。另一方面为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对来访企业依法依规做好政策的解释说明,指导引导企业提档升级改造。
二是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经过前期摸排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调研走访并咨询省发改委有关园区事宜后,2020年12月4日召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分管同志座谈会,全面听取企业诉求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和建议。根据调研和座谈情况,有的企业请求延长1-3年经营期限后搬迁入园;有的企业请求延长1-3年经营期限同时协调当地政府通过调整园区规划方式纳入工业园区管理范围;有的企业请求考虑其历史原因维持现状。
三是专题会议研究。根据前期摸排调研和座谈情况,我厅多次召集相关处室专题研究,多方咨询意见,找准政策依据。2020年12月22日厅党组书记、厅长邓立佳同志主持召开厅务会专题研究,建议书面请示省政府对全省25家未搬迁入园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继续实施搬迁入园工作,过渡期后仍未完成搬迁入园工作的则停止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是加强请示汇报。根据厅务会要求,我厅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未搬迁入园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征求了相关省直单位意见,补充报送了《关于未搬迁入园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有关事项的补充报告》,后赴省政府汇报了未搬迁入园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后续处理相关事项。按照指示要求,我厅又以生环委办名义向相关市州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全省未搬迁入园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督促地方政府拿出搬迁工作方案和搬迁服务承诺,企业拿出搬迁工作方案和搬迁承诺。但目前少数市人民政府还未书面报送相关情况。
根据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集、利用危险废物的经营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环境规划和产业定位的产业园区”,但同时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置”。2017 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湘政发〔2017〕4号),要求“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及特别批准除外)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搬迁入园”,对省人民政府特别批准情形明确除外。
鉴于以上情形,对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给予一定过渡期属于省人民政府特别批准权限,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相关市人民政府加快报送辖区内未搬迁入园经营企业工作相关情况、工作方案及搬迁承诺,督促企业加快搬迁入园(或调区调规入园)进度,压实企业搬迁主体责任;二是督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落实依法处置的法定责任,积极做好企业搬迁入园(或调区调规入园)帮扶、协调工作,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在政策范围内对企业园区用地、地方资金奖补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力度;三是尽快提请省政府组织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和生态环境等省直部门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明确具体处理意见。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4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联系电话:0731-85698339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郴州市人大常委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