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08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0-316843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0-05-0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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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08号建议的答复
李云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合理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有排污单位(即2015年1月1日前存在的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达标排放量为基准,核定排污权量,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的污染物排污权。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而用于交易的排污权指标必须来源于排污单位治污减排形成的富余指标。因此工业企业多的市州,如果推动和引导企业积极治污减排的工作做得好,那么减排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就多,用于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指标量相对充足,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工业企业较少的市州,如果推动和引导企业积极治污减排的工作开展得不顺利,那么用于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指标量将相对匮乏。
二、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来解决经济发展与排污权指标储备不足的矛盾。
(一)建立排污权指标调剂制度,在全省范围进行指标调剂。根据《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5〕233号)的规定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求的市州,在经总量指标调入企业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的前提下,可组织跨市州的排污权交易,进行指标的合理调剂。2011至2020年4月,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共组织跨市州排污权指标调剂的交易142笔,为指标储备不足的市州共调剂排污权指标:化学需氧量246吨,氨氮12.3吨,氮氧化物5011吨,二氧化硫10717吨,铅266千克、镉15千克、砷21千克。通过指标调剂制度,基本解决了市州重点项目建设对排污权指标的需求。
(二)加强减排认定和加大排污权指标收储的力度。排污权指标实际上是一种环境资源性指标,随着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允许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也就越来越少,因此,排污权指标的稀缺程度也将越来越高。目前,全省排污权指标的储备量普遍不足,且指标类别不全,区域分布不均,许多市州排污权指标的储备情况不能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今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加强污染物减排认定和规范排污权指标储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20]32号),要求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迅速开展减排认定工作,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减排认定任务,加大对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力度,做好排污权指标收储。下一步我们将会将进一步加强排污权指标收储、合理和规范排污权指标使用的工作,落实到目前正在修订的排污权交易“一办法一细则”等相关制度中,确保当地经济发展对排污权指标的需要。
以上是我厅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0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8日
承办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黄 懿
联系电话:0731-85698173
抄送: 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郴州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