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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保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38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29/2016-8013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16-09-09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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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环保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38号建议的答复

陈晓云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涉重金属危废处理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  关于建立涉重金属危废处理补偿机制的建议。

第一,目前,根据财政相关政策,通过环保部门下放的财政经费支持,主要为污染防治资金。2015年中央财政重金属专项资金约28亿元,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全国30个地市被确定为2015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其中就包括我省郴州市。

第二,根据省财政厅会办意见,近年来,中央和省财政对永兴县循环经济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一是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补助)启动资金支持。2012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第三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补助)启动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534号),永兴县可获得中央财政相关补助金额共1.5亿元,2012-2013年,已下拨永兴县启动补助资金0.75亿元,剩余资金将根据中央终期验收情况予以拨付。二是纳入特色县域经济强县“五个三”工程予以支持。2013年永兴县纳入第一轮特色制造产业重点县支持范围,重点扶持永兴有色冶炼深加工县特色制造产业发展。2013-2015年,省级财政每年给予专项资金支持1亿元,共计3亿元。三是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支持。2013-2015年省及以上财政共安排资金1.05亿元,重点支持永兴县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服务中心、稀贵金属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区柏洞工业园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渣库冶炼废渣资源化终极处置项目、稀贵金属冶炼历史遗留固废安全处置工程、太和工业园周边土壤治理工程等项目。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谁污染,谁治理”、“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冶炼废渣处置的主要责任主体应为排污者。对于责任主体灭失或属于资源节约利用等重金属危废处置项目,永兴县可积极申请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中央和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财政将会同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在同等条件下积极予以支持。

二、  出台相关政策,实行有色冶炼废物集中处置

一是,目前我省拥有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和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衡阳)两家规划内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以上两家处置中心经营范围涵盖了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基本能够满足我省危险废物处置需求。

二是,我厅目前正在制定《湖南省危险废物“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危险废物“十三五”管理规划》,以上两个规划涉及“十三五”期间我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产业布局,对“十三五”期间我省危险废物产业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

三、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支持永兴县建立全国有色金属冶炼废物交易中心。

一是,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管理办法中还对联单填写提出了的具体要求及规范。凡是涉及危废转移单位(产生、运输、接收单位)均应严格执行转移审批和联单制度。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的,均视为非法转移。目前我省各市州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制度,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需经省环保厅批准,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需经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批准,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需在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方可进行转移。

二是,我省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行为一贯采取高压政策,对已发生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尤其是在《新环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形式案件适用发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我厅与相关多部门联动,办理了多起危险废物犯罪案件。共同成立了公检法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建立了环境违法案件应急处置机制,为我省环境执法工作开拓了全新的局面。

三是,目前要建立全国有色金属冶炼危废交易中心仍然存在政策和法规上的障碍。2016年郴州市正试点进行“有色稀贵金属产业涉危废物料供应链项目”,希望能通过此项目探索我省危险废物集约式发展的新路。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15日

湖南省环保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3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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