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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03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29/2016-80126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16-05-30 20:15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0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快危废物质转移审批的建议》答复摘要:

一、关于“实行‘联网’审批,规定审批时限”的建议

(一)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我厅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行政审批,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4]22号),明确规定了转移危险废物许可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二)积极推进“联网”审批。正如您所言,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网”审批是很有必要的。由于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涉及到全国统一推进,我厅已向环保部建议,请环保部尽快建立全国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网络系统。同时,我省已开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工作,为下一步危险废物“联网”审批做准备。

(三)有效缩短行政审批时间,依法加快审批、审查进度。为有效缩短审核审批时间,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我厅已公开承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批、审查时间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到13个工作日,以最快的速度按程序完成审批、审查工作,并且现已采用邮政快递(EMS)的方式邮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纸质正式文件,确保转移文件安全、快速寄到转出或转入地省级环保部门。

二、关于“危废转移以县级环保部门审批为主,市级以上实行备案制”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因此,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的,还难以实行以县级环保部门审批为主、市级以上备案管理。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0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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