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公示
根据2004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立法法》规定,省环保厅牵头起草了《湖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要求,省环保厅于2013年10月18日上午9点,在长沙召开了《湖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会上,听证代表们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代表们普遍认为,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农业固体废物与城乡生活垃圾等带来的环境问题,不仅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且直接影响着我省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发展质量,制定一部有本省特色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环保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系统、全面,突出了我省的特色且有很多创新之处,切合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理念。 代表们结合自身的调研及学习、工作实践,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丰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公示如下: 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汇总表 序号 意见和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一)关于立法理念的修正 1 固体废物只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如处置不当才会造成污染。目前立法理念的落后之处在于没有跟西方接轨,还停留在污染防治的层面,没有上升到回收再利用的层面。“资源综合利用”的理念未充分纳入条文,如对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及农村垃圾的处理处置等。希望条例将“资源综合利用”作为重点有所突破。 采纳。 “资源综合利用”的理念在“总则”中有所体现,但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章节中体现不多。拟进一步将该理念纳入相关条文。 2 市场机制可弥补政府监管的失灵,为顺应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改革,条例条文应更多地突出“政府引导、鼓励”(市场行为)等理念,不应政府事事亲自操刀上阵。 采纳。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管理体制的创新,可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理念进行适当修正。拟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及“宣传教育”等手段,体现我省特色。 3 目前国家和其他省份的立法理念主要突出政府管制,而对其他的公众参与等就有所忽视。条例条文中应体现环保团体、公众及新闻媒体等的作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认识。这样更能体现我省的特色和创新,也顺应了国家目前提出的管理体制创新的理念。 (二)关于管理机制和制度的优化 4 国外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没有引入,应该说生产者更清楚如何治理污染,也更有能力治理污染。 采纳。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条例中已经有所体现,可以进一步完善,但不做专条专款要求。 5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定位不应继续延续国家环保法的“统一监督管理”,需增加 “组织协调”职责,因这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 不宜采纳。理由:本条例延续国家固废法的“统一监督管理”,且“组织协调”的含义已包含在“统一监督管理”。 6 目前的环境管理仍然以行政区域分片管理为主,存在较大弊端。由于固体废物的污染具有流动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突出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责任的划分,加入“协同治理”原则。 采纳。“协同治理”的理念已纳入相关条文,如第四十四条“危险废物转移审批”中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第四十五条对危险废物运输的管理等。 7 暂扣、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严控废物的资质许可、危险废物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的设立是否有上位法依据,在地方立法中是否可行? 采纳。危险废物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设立依据是《“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些措施、制度的设置是基于我省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实际,具有现实必要性,拟结合国家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上位法进一步论证。 (三)内容和章节的设置 8 第四条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明确分段责任 采纳。已经在有关条文中明确了各方面的防治责任,将对条文做进一步完善。 9 第五条中省政府各直属机构职责没必要细分,体现原则性规定即可。 不宜采纳。理由:代表意见很有道理,但细分相关重要部门的职责,不仅有利于责权利的明晰,还有助于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10 第五条中县级以上应明确建立固体废物独立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且应体现监管经费的保障; 采纳。基于我省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我省市级环保部门固废管理基础较薄弱,县级环保部门目前基本没有设置固废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提出设立基层固体废物独立管理机构,并保障人员和经费的来源。 11 第七条: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个人应明确保障措施和救助途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应明确奖励额度。 采纳。但有关“保障措施和救助途径”、“奖励额度”等内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例不进行重复。 12 第九条中定期发布辖区内固体废物相关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的主体应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说法不合理。 采纳。目前没有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的要求,后期条例立法工作中将进一步论证。 13 第十二条中应明确暂扣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和船舶”,因有些汽车是租用的,车主和运输主是不同的人。 不宜采纳。理由:“车辆和船舶”均属违法运输危险废物的“工具”,暂扣只是临时强制行政行为,汽车是否租用不影响案件处理。 14 第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设置是否合理?因有的固体废物如建筑垃圾等不需要也做不到“防渗漏”。 不宜采纳。理由:本条是基本要求条款,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不便针对建筑垃圾的特性做特别说明。 15 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章节增加“对污水处理厂污泥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不宜采纳。理由:没有上位法管理依据。 16 条文应更突出“土壤修复”的内容 不宜采纳。理由:① “土壤”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范畴;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范主体是“被固体废物污染的场地(土地)”,规范内容是该类场地(土地)的“环境风险评价、修复和利用”等。 17 条例条文应对废日光灯、节能灯等没有综合利用价值但又应当处置的固体废物进行规范 不宜采纳。理由:目前国家固废法暂时没有对民用废日光灯、节能灯等作特别要求,本条例没有依据进行规范。 18 条例应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具体处理处置方式进行规范、引导 不宜采纳。理由:由于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管理水平的差异,本条例只宜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给予原则性要求,以及明确地方政府的有关责任。 19 由于湖南是农业大省,应参照其他省份增加对病死畜禽的管理制度,补充动物尸体污染防治责任的划分。 不宜采纳。理由:“动物尸体”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范畴,且病死畜禽及动物尸体的处置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20 第二十五条 “农业固体废物的处置”条款第1款增加“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影响较大。 采纳。拟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内容纳入第21条禁止类处置行为,解决现实突出问题。 21 条例应增加“工业固废处理处置不当对地下水、土壤的污染,特别是因企业关闭或其他原因自身无法治污所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内容 采纳。拟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章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文,使内容更全面。 22 条例应明确严控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区别,尽早制定严控废物的目录和管理办法。严控废物与我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的废物均未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体现,这2者与国家名录的界限应如何划定?国家未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固废,如我省纳入危废管理会影响我省以此类固废作为原料企业的固废跨省转移和生产运行。 采纳。严控废物以及我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范围界定,以及跨区域转移等将下一步出台相关文件进行规范。 23 应单独列出“重金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以体现重视程度,避免与一般工业固废混杂。 采纳。后期条例立法工作中将进一步论证。 24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境内贮存或者处置”中 “严格控制”的说法有待商榷,可否改为“禁止”或其他,因一方面本地企业需要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我省汞、砷等污染物总量已位于全国前列,本省环境容量有限。 部分采纳。“严格控制”是基于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既是现行管理措施,也是为了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体现了“资源化”的管理理念。 25 我省目前的危险废物纸质转移联单操作不便,不利于各级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本地的转移情况,由于部分省市已有电子联单系统,因此建议增加“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系统。鼓励产生、运输、利用、处理单位使用电子联单”。另外,由于目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手续繁琐、效率低下,建议建立危废跨省交易平台。 部分采纳。纸质联单是国家规范格式。目前,“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系统”及“危废交易平台”在我省还没有达到全面推广的条件,今后将适时推动相关工作。 26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章节增加“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设立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示”。 采纳。拟纳入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27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章节增加“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台账,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 部分采纳。①建立生产台账的内容已纳入第四十一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台账”;②“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将在今后适时推动相关工作。 28 第四十八条中实验室固体废物应单独设条,虽然该类废物不起眼,但数量大且存在较大隐患。 采纳。原条文已进行原则性规范,拟结合《“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进行进一步完善,使条文内容更全面。 (四)法律责任的设置 29 法律责任中罚款幅度普遍太大,导致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易使被处罚对象千方百计减少处罚,产生腐败。应加大处罚力度,针对不同的处罚对象、违法行为和违法特征来划分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污染严重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层次体现。 采纳。将对照国家固废法等相关上位法,对法律责任的设置进行核实、修正。 30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建议将“还可以”修改为“造成重大污染的,由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增加“造成重大污染”情形下的处罚。 不宜采纳。理由:原文是国家固废法的规定。“造成重大污染”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在其他条文中已有体现,此处进行重复。 31 在法律责任最后加上一条援助(救济)条款,如“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采纳。后期条例立法工作中将进一步论证。 (五)其他相关意见和建议 32 以下建议供参考:①危废处理单位资质和危废转移联单应能网上查询验证,以防假冒伪造。②有的危废处理单位收费太离谱,存在无竞争的乱象,容易导致企业不愿委托处理,对收费的管理应在条例中体现。③应体现对废弃物处置、拥有核心技术或环保效益大的企业的扶持。④为减少固废堆存的环境风险,应增加具有废物处置资质的下游企业数量,对下游企业进行技术、资金上的扶持,目前我省该类企业很少。 采纳。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文内容;二是将修改意见结合到我省固体废物管理的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水平。 33 我省常德市、邵阳市也有东北三省一样存在日本侵略时洒下的细菌武器,那就是人们常说的日本侵略中国时遗留下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固体废物,它们随时可能发生危害。如果一旦发生危害,其索赔又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因为很多受害者委托律师到日本打官司,其结果大多令人失望。为了维护中国的主权与受害地区的百姓权益,建议在该法中纳入有关此类的应急和救济条款。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反应和应急法规责任的规定。 采纳。后期条例立法工作中将进一步论证。 34 关于历史性的固体废物污染,有必要用基金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政府承担有关的恢复或治理费用,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借用美国超级基金等方式建立历史性固体污染物加以解决。 部分采纳。消除和处理有关历史性污染是政府的责任。借鉴外国多元化的成功经验,将使我们处理历史性固废污染能力提到更高的水平。 35 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度,整合环保监管部门,不要多头执法。 部分采纳。将修改意见结合我省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实际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