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管单位: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7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我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生态环境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以下简称着装),是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
第三条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应当着装情形”、“宜着装情形”、“不宜着装情形”、“禁止着装情形”的统一规定执行。
(一)应当着装情形。
1.全省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工作时间内;
2.全省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开展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媒体宣传时;
3.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已着装人员参加队列训练、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时;
4.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的其他着装情形。
(二)宜着装情形。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环境监管及环保督察等职能的人员,在面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相关职能,开展现场行政检查、环保督查时,一般情况下宜规范着装(调研、技术帮扶等除外)。
(三)不宜着装情形。
1.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2.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3.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4.单位明确的其他不宜着装情形。
(四)禁止着装情形。
1.非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2.因违法乱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3.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
4.其他影响执法人员形象的着装情形。
第四条规范着装要求。着装时应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男、女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夹克执勤服和短袖衬衣除外)。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彩色眼镜。
(五)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执法帽。在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六)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八)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九)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法证件。
第五条加强着装日常管理
(一)加强着装队列训练。各单位应组织执法人员加强队列训练,持续提高规范化着装水平。
(二)加强季节换装管理。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各单位换装时间可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调整。
(三)加强执法标志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
(四)加强人员异动着装管理。新增执法人员原则上每年5月、10月集中申请办理服装配发手续。执法人员辞职、被辞退或者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调离、退休的,一般应交回所有标志。各级人事部门见到服装和标志回收回执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明确职责形成监管合力。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负责省生态环境厅本级执法证件和制式服装胸号的审核;人事处负责省生态环境厅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人员、机构的审核;科技与财务处负责省生态环境厅本级着装采购的经费保障;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省生态环境厅本级着装执纪监督;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省生态环境厅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领用、废旧制式服装收回、档案管理及保管等工作。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可参照省生态环境厅职责划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事项。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三)对屡次违规者,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降低考核等次。
第七条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