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产业园区企业生态环境执法的通知
HNPR-2022-13010
湘环发〔2022〕26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企业生态环境执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压实产业园区管委会监管责任和园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持续保持生态环境“严执法”主基调,切实解决产业园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产业园区生态环境质量,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推动产业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产业园区企业生态环境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产业园区企业生态环境执法的认识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产业园区是工业产业发展的集聚地,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阵地。加强产业园区企业生态环境执法,积极引导产业园区企业自觉守法,依法打击违法排污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大力防范产业园区生态环境风险,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创建“五好”园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改进执法手段优化执法方式
在产业园区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以自动监控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监侦手段,积极推动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监管。针对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统筹调配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聚焦涉危涉化涉重等重点行业、重点园区,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监督帮扶,推动解决产业园区内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打击产业园区内生产企业以及园区配套建设的集中治污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湘环发〔2021〕19号)要求,不断健全生态环境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对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的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问题,要积极依法查处。产业园区管委会(含其委托的第三方管家)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移交的违法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构成生态环境违法的,进行立案调查。
2、依法严惩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产业园区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差企业的打击力度,对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出水数据异常等违法线索,应依法调查核实。对产业园区企业存在的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未依法开展自主监测、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法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符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对符合移送行政拘留条件和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3、强化执法结果运用。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要求,积极收集整理产业园区企业的环境违法案件,分析、总结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具有典型性、前瞻性和示范性的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作用。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各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产业园区企业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包括行政处罚对象、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情形、行政处罚措施等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信用评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将产业园区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及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产业园区企业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纳入“五好”园区之绿色园区评价体系。
4、鼓励群众投诉举报。积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规定、举报途径和渠道,及时发放奖励,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及时发现产业园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产业园区企业执法,提升执法效能
1、强化“双随机、一公开”。对产业园区企业(包含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计划性检查应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并将产业园区所有企业列为检查对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防止重复执法、多头执法。
2、落实正面清单管理。落实《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21〕33号),实施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优先将产业园区内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只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对不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及时移出;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帐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再次纳入,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的通知》(湘环发〔2022〕8号)的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防范行政执法风险,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对恶意违法、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等突发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立宽严相济行政执法机制,严防“一刀切”。
五、强化产业园区企业执法监管保障
1、建立监管制度。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压实园区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通知>》(湘环发〔2022〕1号)要求,强化产业园区管委会作用,督促产业园区管委会加强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管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产业园区管委会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为产业园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实现实时环境预警,加强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理。
2、加强执法稽查。按照《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环执法〔2021〕54号)要求,以省督市州、市州督分局的原则,组织专门力量,按计划对市州生态环境执法案件进行案卷评审、执法稽查,重点监督产业园区内发生的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有案不立、立案不办、以改代罚等执法不严问题案件,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行为。
3、加强考核评价。将对产业园区企业的执法情况和产业园区企业守法情况,纳入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纳入市州党委、政府高质量发展考核系统,纳入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强化统筹协调,加强考核督导,推动工作落实。对于因企业排污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加强指导帮扶。要加强对产业园区企业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鼓励产业园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技术改造升级,积极为产业园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帮扶。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要求开展执法大练兵,加强对基层办理产业园区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指导,不断提升队伍执法能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12日
抄送:各产业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