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Z福利造纸厂超标排污案
一、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
2011年6月22日晚上,阳曲县环保部门接到举报称,泥屯镇Z村Z福利造纸厂非法生产,为躲避监管,这家企业白天休息,晚上违法生产,大肆排污,且这种情况持续了好多年,污染严重。
走进车间,只见灯火通明,碎纸机、卷纸机高速旋转,现场的三、四个工人忙得不可开交生产车间没有任何废水治理设施,更谈不上什么废水闭路循环。碎纸机上面的盖子没有盖,搅拌过程中溅起的纸浆四处飞溅。而围墙外的排污口,乳白色的造纸废水在夜色的掩护下正源源不断往外排放。据一位姓张的村民透露,这些造纸废水全排到附近村民的庄稼地和两个洗砂场。他家2.5亩庄稼地深受其害,连续3次在地里播种高粱、玉米、谷子,可是什么也不长。为此,这位村民曾找过造纸厂和Z村负责人,但一直未得到解决。据造纸厂负责人介绍,这家企业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是一家村办集体企业。2005年3月,他承包了这家企业,年生产卫生纸50多吨,每天耗水60吨左右。造纸厂作为村里的支柱企业承担着Z村800人饮用水由水泵抽到水塔上的工作和费用。
接到举报后的环保部门与该县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行动小组,依法对Z造纸厂实施了强制关停,供电部门已切断了进厂电源线路,并切断了车间内部线路;工商部门现场查封了全部生产车间。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十五小”是指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油、小电镀等。这些企业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破坏资源。对"十五小”取缔的决定是在《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作出的,此后,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环保总局 1996年9月12日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对《决定》第四条中取缔、关闭或停止土法生产企业的问题中规定取缔的期限、土法生产企业的范围及界定的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在1998年5月20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1998年、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的意见的函》(环发[1998]61号),首次提出了在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31]号)工作中取缔、关停小造纸厂等"15小”的统一标准和具体措施。对"15小”企业要逐一落实,坚持标准,切实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消除原料”,杜绝死灰复燃。
取缔工作是否环保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十五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取缔”、"责令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即"关”而不"闭”的权力和责任主要不在环保部门。环保部门的职责,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本行政区内擅自恢复生产的"十五小”企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决定》的规定予以处理,报同级监察机关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且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该案中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由县政府委托环保部门牵头,全县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进行工作予以关停。在该项工作中环境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这种对"十五小”"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消除原料”是一项政府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只能由政府作出决定,而环保部门只是受县政府委托去执行县政府的决定。
三、本案启示
对县级以上环境监察部门来说,日常的工作主要是依法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只能依职权来处理。就现有的环境立法来看,对于关停"十五小”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政府承担关停"十五小”责任。对类似"关停十五小”案件,环保部门应进行立案调查并向政府提出执法建议。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
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证政令畅通的高度,继续把取缔、关停"15小”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逐级负责。对"15小”企业要逐一落实,坚持标准,切实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杜绝死灰复燃,对贯彻不力、顶着不办、包庇纵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接纳转移的,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以及设置障碍阻挠行政执法的违法业主,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