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0年5月6日,我厅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高浓度含镉液未经处理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分析监测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帐 号:740111018310000235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处罚 保靖锌锰△ 决定书
抄送:湘西自治州环保局,保靖县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