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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职业学院拒报排污申报登记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5-10-08 00:00   【字体:    

娄底市环境保护局

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创建于1994年,系全日制高等教育学院,现在校学生的1200多人,教职员工100多人。2004年年初,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潇湘职业学院就其排污情况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于同年212日向该院下达了《排污申报通知书》,但在规定的期限内,该院未向我局申报,其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多次催促,该院一直不予理睬。

2004511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院拒绝排污申报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以10000元的处罚。该院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于2004623日向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院处罚8000元,该院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而是向省、市几大家领导反映我局乱处罚,不支持民办学院。娄底市委书记蔡力峰同志在市委督查室接到潇湘学院反映我局乱收费、乱处罚的情况汇报上批示,要求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找市环保局、潇湘学院、市物价局、市法院、市教委、市法制办了解情况,并专门下发督查专报,专报认定市环保局没有乱处罚而是依法行政。我局也积极向上级汇报并要求潇湘学院履行处罚决定,该院仍不予理睬。我局在200411月申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4127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下达了裁定通知,并强制从该院银行帐户上划拨8300元,执行费300元。

该案历时半年,虽然得到结案,但说明现阶段尚缺一个好的执法环境。第一,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的现象还存在,有的领导一句话就能使一部法律一项规定在某一区域停止执行;第二,有的领导干部心中法制观念不强,不但自己不依法办事,也不让别人依法办事,还给违法者讲情,说好话,开脱责任;第三,整个社会的环保意识有待提高,法制观念有待增强,本应由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的法律义务,但总得让执法人员多次督促,甚至施加某种压力;第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地方和单位变成了执法禁区,搞“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或明或暗地与法对着干,或“搞封闭式管理”环保执法和检查要得到当地领导同意才能执行,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障碍。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显得格外重要。

潇湘职业学院拒报排污申报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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