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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岳阳有限公司征收排污费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5-09-30 00:00   【字体: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岳阳市环保局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178号令)的有关规定,向正大岳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征收排污费。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4]9号)的要求,加大了排污费征收力度。20043月市环保局下发排污费申报登记表,正大公司未予申报。20045月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正大公司的排污情况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核定正大公司2004年度应缴纳排污费158351元。2004720日下达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正大公司拒绝签收。2004728日,市环保局作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岳环限缴字(004)号],正大公司不服,于2004926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我公司是岳阳市一家中外合作企业。由于受非典和市场疲软关系影响,企业运转十分艰难。往年征收排污费23万元/年,我们都尽力按期缴付。但市环保局要求我公司2004年度缴纳排污费158351元,上半年缴纳79175.5元。我们认为,本公司生产声音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不是噪声,加之环境监测数据不符合事实,计算数据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应当免征或减征排污费。请求市人民政府撤销市环保局岳环限缴字(004)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

复议机关认为:依法缴纳排污费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岳阳正大公司所排放的污水与废气、边界噪声等依法应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根据监测结果所核定2004年度正大公司应缴纳排污费158351元是正确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岳环限缴字(004)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

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履行,也未起诉,市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岳环限缴字(004)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法院审查认为: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岳环限缴字(004)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正大岳阳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岳环限缴字(004)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675元,由被执行人正大岳阳有限公司承担。

此案从行政复议到法院裁定,以市环保局胜诉结案。

正大岳阳有限公司征收排污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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