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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取缔漂洗厂之启示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5-09-30 00:00   【字体:    

衡阳县环保局

2003923日下午,我们接到市环保局转来的湘环信[2003]92号信访交办函。该函反映“衡阳县洪市镇一个倒闭的制药厂内有几家漂洗厂,要求从严查处”。接到交办通知后,我们立即召开局务会议讨论研究,成立了由局长刘明亮任组长的案件处理小组,并派出执法人员王高良、李文军、马孔安等同志于次日凌晨630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座落在洪市镇的原市属湘衡药厂已经破产倒闭,现更名为“洪市镇工业小区”。信访函中反映的三和、同富漂洗厂就建在该小区内。其中,三和漂洗厂于当年4月份由邵东县的汤鲜良与当地的胡正午等人合股投资30余万元兴建的,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且未上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于5月份投入生产。随后,王中床等人于8月中旬合股投资28万元,购进3套旧生产设备筹建漂洗厂,并于8月下旬投入生产。这两个漂洗厂的生产工艺都是将成品牛仔裤通过工业洗衣机等设备,加入适量的紫药粉、增白剂、冰醋酸等化学原料进行洗涤经甩干再加热烘干。现场勘查发现,两厂每天产生300多吨漂洗废水利用同一排污沟直接排入蒸水河,在沿河形成了一条明显的长50米、宽6米的紫蓝色污染带。通过检测分析,外排废水的色度和COD分别超过国家标准20倍和86倍。当地村民还反映,由于农田灌溉用水都取自于蒸水河,因此漂洗废水污染河水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农业生产。紧接着,调查人员又找到洪市镇政府的有关领导,对查处漂洗厂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座谈。当初,镇里领导的态度非常暧昧,他们再三强调发展当地经济的迫切性,要求环保部门尽可能不要关停这些漂洗厂。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说服下,镇政府才同意配合环保部门积极稳妥处理好这一事件。调查人员在此基础上顺藤摸瓜,还发现了陈光荣、易清华等人分别正在洪市镇的石门小学、西渡镇的原精细化工厂和原通用机械厂内筹办漂洗厂。除石门小学的漂洗厂刚完成土建工程外,其余两个漂洗厂的机械设备均已安装完毕。他们都是在省环保局查处并关闭邵东镇内的同类厂家的情况下,非法将那里的生产设备转移到本县的。不仅如此,县内还有不少个体老板都有乘机筹建漂洗厂的打算。

根据调查的情况,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辖区内兴办的漂洗厂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八小”企业,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于是,我局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环保局的要求,责令已投产的三和、同富漂洗厂立即停止生产,并对正在筹建的其它三个漂洗厂下达了立即停止建设通知书。同时,我们将初步调查和处理情况向市局和县里有关领导进行了详细汇报。县政府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县长康强批示:“同意取缔,请环保局按照程序依法处理!”主管环保工作的县长助理李忠哲则要求将辖区内的所有漂洗企业立即取缔,不留后患。就在县环保部门对这些企业的查处过程中,企业主仍然抱着很大的侥幸心理。一方面,他们白天停业,晚上继续生产;另一方面,他们则购来硅土絮凝剂,试图通过对外排废水进行简单处理来应付环保部门的查处。为了制止这种违法现象的继续发生,我们派出了专门监察人员进驻该企业小区,日夜值班巡查。1018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扩大会议,县长康强亲自主持,专题研究处理漂洗厂的问题,并于次日下发了“关于禁止兴建牛仔布漂染项目的通知”。随后,县政府又多次召集环保、工商、安监、司法、经贸、电力、监察等职能部门,协调取缔漂洗厂的工作。1023日,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多家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正式开始。当天,各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将辖区内的五个漂洗企业强制取缔到位。一年多来,通过环保部门的有效监察,这些被取缔的企业没有出现反弹的现象。

我县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比较彻底地将辖区内的一批漂洗厂等“十八小”企业关停取缔到位,克服了许多困难,也经历了不少波折,可谓来之不易。这次行动的成功得益于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得益于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得益于环保部门的坚定决心和过硬措施,得益于广大群众的积极关心和热情参与。通过这一信访案件的查处,我们也从中发现了环保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少问题,亟待加强和改正。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环境监察网络,在乡镇一级设立环境监察机构或环境监察员。目前,绝大部分最基层的环保机构只设到县(市区)一级。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有些地方的环保职能出现被削弱的情况,个别地方环保部门的经费得不到保障,都给环保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不少困难。加之县级环保部门管辖的地域宽、对象多,许多地方特别是偏僻的乡村,环保工作可谓鞭长莫及,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环境管理盲区。这一案件的查处并非基层环保部门检查发现,而是由群众举报通过省市主管部门交办的这一事实,足以说明这一点。因此,各级政府应在强化县级环保部门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监察网络建设。

二是要建立可靠制度和有效机制,约束和促进地方领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当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招商工程,往往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将环保法律法规束之高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环保手续的办理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甚至“不补票”的作法。另外,个别地方还打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招牌,出台某些“土政策”,降低环境保护的“门槛”。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领导在环保部门查处违法企业时,积极充当“保护伞”,动辄拿“帽子”吓人,严重干扰和影响了环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漂洗厂在邵东被省局严肃查处关停之后,都改头换面纷纷来我县落户,足以证明这是环保监督约束机制缺乏所致。所以,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来约束和促进各级地方政府自觉执行环保法规法规,确保环保基本国策落到实处。

三是要真正强化环保执法手段,尤其是强化环保部门现场独立查处权。由于现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并没有任何强制权(如限期治理权、查封权、关停取缔权),于是只能求助于政府,求助于其他职能部门。这不仅暴露了环保执法能力弱、成本高、效率低的缺陷,有时还会使查处的案件欠拖不决甚至无果而终,严重影响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损害了环保法律法规的尊严。在查处漂洗厂这一案件时,由于环保部门不能对企业及时查封,企业就与环保部门玩着“老鼠与猫”的游戏,偷偷摸摸地进行生产排污。另外,虽然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关停取缔了这些违法企业,但环保部门却是费尽了心机、吃尽了苦头,最终才有这样的效果。试想一下,如果环保部门有更加过硬的执法手段和措施,局面又会是如何呢?

四是要简化关停取缔违法排污企业的程序,使正在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能得到及时制止。我们知道,关停取缔某一违法企业属具体行政行为,理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开展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其中还包括处罚告知和听证的程序都必不可少。这样一来,案件的落实少则也有两、三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对于一般的环保案件倒不要紧,一旦遇上关停取缔“十八小”企业或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到位,很有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在关停取缔漂洗厂的问题上,县法制部门就有不同的看法。他们建议政府和环保部门一定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后来,他们又要求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工商部门作“吊销营业执照”处理,而这些企业根本就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后来,通过环保部门的积极协调,县人民政府才决定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取缔漂洗厂。如何解决类似案件的执法程序问题,我们建议上级环保部门应该制订出更加明确简便的操作办法,以利于及时杜绝严重的环境污染,确保“十八小”企业及时处理到位。

五是要加强改制破产企业的环境监管。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不少中小企业改制或破产倒闭。这些企业往往形成企业无主、厂内有厂的状况。于是,那些非法项目便在这里找到了“温床”,借此“生根发芽”。我们查处的这些漂洗厂等“十八小”企业,都是隐藏在那些已倒闭多年的企业内。可见,破产倒闭企业目前是环保工作的一个薄弱地带,对其加强监管不容忽视。

重拳取缔漂洗厂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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