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卫校违反环保三同时处罚案
常德市环保局
案情:
2001年7月16日,我局原排污收费监理站(现环境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对常德市卫校医院的排污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门诊大楼于1998年9月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需要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一直未按批准要求建成。市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发现,该单位排放的污水中的CODcr、粪大肠菌群严重超过国家的排放标准。根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原市排污收费监理站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法制科对该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随之提出了处理意见,并报分管局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2001年8月23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01〕19号),拟决定对其给予责令停止使用、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处罚单位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足以免除其行政处罚。
2001年9月10日,我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01〕20号)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常环限改字〔2001〕07号)。决定对其责令停止使用,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常德市卫校收到决定书后,于2001年9月10日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法制办受理此案后进行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处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我局常环罚字〔2001〕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
常德市卫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2001年12月13日,我局申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2年1月9日,全部执行到位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16.15万元。同年,该校投入近20万元配套建成了含菌废水处理设施,并通过我局验收。
办案心得:
一、查处程序合法。在对常德市卫校依法查处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我们执法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障。如果某一环节执法程序不到位,就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暴露出来,甚至会导致执法无效,达不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二、查处案件全面客观。在调查此案时,从实际出发,查找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调查询问证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依法提取监测样本,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和审查,最终查清事实真象。
三、领导重视。对常德市卫校行政处罚决定,能够执行到位,关键在于局领导重视,能够顶住各方面压力,排除行政干预。
四、加强监督检查。对常德市卫校的行政处罚,不是目的,主要是督促他们把污染治理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还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同年,在我局的多次监督检查下,该单位建成了废水处理设施,并通过我局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