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株洲市清水冶化有限责任公司镉污染的行政处罚案
株洲市环保局
2004年底,湘江流域处于枯水季节,湘江株洲段水质出现镉等重金属持续超标的现象,株洲市环保局集中力量加大了对市区内炼铟企业的监管力度。在对株洲市清水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监控中,发现该公司在炼铟生产线停产的情况下,2004月12月12日至29日废水排放口所排废水中镉等重金属持续超标,而且镉含量呈翻倍增加的趋势,最高时隔含量超标1千多倍,直至29日要求该公司将废水排放口堵死为止。经查明,该公司的炼铟生产线是2003年初新建的项目,而且有配套生产硫酸锌工序,从理论上讲,应当没有含镉废水外排,但该公司所排废水中镉等污染物没有达标,所以一直未验收;市局曾要求石峰区环保局于2004年8月11日下达了限期整改文书,要求该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总废水处理工程,但逾期未完成;此次对镉污染湘江问题进行清查时,该公司已于2004年12月8日停止了炼铟生产线和硫酸锌的生产,但厂内仍囤积有大量的含镉废液;在2004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很小范围的实验性炼铟生产,但该公司称废水全部囤积在厂内,没有向外排放,并立即停止了实验。此后直至2005年1月7日现场检查时才再次发现一台小型炼铟用的压滤机有使用的痕迹,并有经压滤后新产生的含镉废渣堆积在厂内。
针对该厂所排废水中镉等重金属持续严重超标的问题,我局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重罚。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些疑问和争议:
其一,该公司炼铟生产线属新建项目,已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硫酸锌生产线,而且已经投入生产了一年多的时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导致该公司废水中镉等重金属严重超标的原因是硫酸锌生产线的问题;现场检查只发现该公司炼铟的原料露天堆放被雨水冲刷、厂内生产管理较乱等问题。对此,环保部门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并要求建总废水处理设施,但法律对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行为没有规定罚则,而环保部门又没有限令其申请“三同时”验收,能否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二,从环评审批的要求看,如果配套建设并同时使用了硫酸锌生产线,该公司应没有炼铟废水外排;而事实上该公司的外排废水中镉等重金属超标严重,那么,能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其故意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在没有抓到该公司生产废水直接外排的现场证据的情况下,能否只根据监测结果超标就以故意不正常使用硫酸锌废水处理设施予以处罚;还有该设施未验收能否适用该条的问题。
其三,如果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而予以处罚,但又存在没有相关资料作证据明确将“镉”定性为剧毒物质以及如何界定废液的标准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企业也提出了质疑,并在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后,曾书面提出过听证要求,后又主动撤回了听证申请。我局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还是以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进行处罚较为稳妥,并下达了处以罚款6万元、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也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并一直停产治理到废水处理设施建成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