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心医院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处罚案
湘潭市环保局
案由:湘潭市中心医院新建住宅楼于2003年10月开工建设。我局在现场执法中发现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手续。但一直到2004年4月6日,才经我局项目审批科同意,对住院大楼新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后,该单位建设一直未停止,环保手续没有按要求办理。2004年11月12日、17日连续两次现场执法,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补办环保手续。该单位未按要求停止建设,也未来环保局补办手续。
该单位的行为明显的、典型的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下达预处罚通知、告知听证权利,事后举行听证会。市局还召开行政处罚审议委员会议,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讨论,决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4条予以处罚,并下达正式处罚文书。
体会:1、本案取证依据充足,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有效;
2、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在违法后,企业采取的积极态度,在正式下达处罚通知时,在适用法律条文上作了一定的调整。在下达预处罚通知时,适用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正式下达处罚时,适用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处罚后,企业按时缴纳罚款。通过这个案子,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对如何进一步搞好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