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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违反环境管理制度(2022年第一批)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04-29 16:50   【字体:    

湖南省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违反环境管理制度(2022年第一批)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有效震慑违法违规环境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案件。

(一)衡阳市祁东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案

案例特点:本案例为依据多部法律法规,联合多部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接省生态环境厅舆情反馈,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石场粉尘污染严重。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祁东分局对该采石场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湖南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石场2013年10月28日与原财永采石场签订了《财永采石场转让合同》,征收该采石场。施工单位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原财永碎石生产线进行生产,供物流园区建设使用。该碎石生产线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自2013年10月生产至今;2019年9月底投资91.4765万元新增加一条AB料生产线,安装了给料机1台、重型破碎机1台等设施;AB料、碎石产品露天堆放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处罚情况】

1、该采石场碎石、AB料生产线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20万元。

2、AB料生产线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处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总投资额91.4765万元的百分之三以下罚款,即2.5万元

3、AB料、碎石露天堆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1万元。

上述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共计罚款贰拾叁万伍仟元整。该公司罚款已按时上交,2021年8月26日,对该公司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AB料生产线、碎石生产线未生产,对AB料、碎石产品用帆布进行了覆盖。

【典型意义

(一)高度重视,严肃查处。该案由省厅反馈交办,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舆情反馈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查阅该公司相关手续办理、生产记录、设备购置单据等资料,收集违法事实证据,予以严肃查处。

(二)分解责任,联合打击。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该公司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已于2014年12月1日到期未进行续办,非法使用AB料用做建材等问题。根据《衡阳市直单位权力清单(2021版)》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分别致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处理。通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了该公司私采乱挖,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砂石行业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湖南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现场



(二)长沙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

案例特点:本案件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普遍性和警示性。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接群众举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长沙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长沙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油、柴油的零售;润滑油零售。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属于“四十二、零售业52——100: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526——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类,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违法排放颗粒物、SO2等大气污染物,COD、氨氮等水污染物。

【处罚情况】

长沙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经复查,该公司在自行停产整治中,排污许可证已办理,罚款足额纳。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业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允许其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污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时间、排放路线等要求排放污染物,对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管理制度,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本案中,长沙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未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最终受到惩罚,警示企业事业单位务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才能实现企业的长久发展。



(三)常德市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常德市首例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作为处罚依据的废水超标排放案件。

【案情简介】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交办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线索,20214月1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德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排放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氮浓度为45.0mg/L,氨氮浓度为39.0mg/L。该企业于2021年1月27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规定的该公司可排放浓度限值中,氨氮为25mg/L,总氮为35mg/L。该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氮指标超过0.29倍,氨氮超过0.56倍。

【处罚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于2021年72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浓度,除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外,排污许可证还综合了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物防治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对排污单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环保要求。执法部门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将排污许可证作为主要依据,加大了对未按证排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压实了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



(四)衡阳市医院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是一起企业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普遍性和警示性。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衡阳医院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医院于2021年3月11日经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颁发《排污许可证》,其废水自行监测指标分别有: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粪大肠菌群数(MPN/L)等10项;污水处理站周界废气自行监测指标分别为:甲烷、臭气浓度、氨、氯、硫化氢等5项。该医院于2020年9月1日与湖南中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监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监测指标为:色度、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杆菌、石油类、总余氯、氨氮、总磷、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等12项。因合同未到期,该医院仍沿用2020年监测合同进行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指标进行监测,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处罚情况】

该医院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罚款10万元。经复查,该医院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应当依法持证排污,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要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作为执法重要工作内容,严查无证排污和违证排污。

                衡阳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执法人员复查衡阳医院整改情况



(五)常德市某建材有限公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未采取覆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丁家桥村五组的湖南建材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属于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同时存在建筑砂石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该公司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且及时整改,立即在网上完成了相关信息填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该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行为从轻处罚,罚款1万元。

该公司建筑砂石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按规定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及时对露天堆放的建筑砂石原辅材料进行了覆盖,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其罚款3万元。两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对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强化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执法聚焦”,同时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从轻处罚,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湖南某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砂石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按规定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湖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已覆盖

湖南省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违反环境管理制度(2022年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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