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移送行政拘留类)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和《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要点》,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的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今年以来,湖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办了一批案件。为进一步形成有效震慑,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向社会集中公开发布4件涉水污染物排放的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移送行政拘留类
(一)湖南某港务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4月7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湘潭市湘江沿岸港口、码头开展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反映的问题线索,4月9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港务公司码头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码头位于霞城乡下摄司铁牛埠,原为湘潭铁牛埠港区一期工程,2003年取得湖南省环保厅环评批复,2014年湖南省环保厅批文同意该项目业主变更为湖南某港务公司。项目建设内容为千吨级杂货泊位一个,千吨级重件泊位一个,千吨级散货泊位一个,吞吐量为60万吨。相关环保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手续办理完全。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码头东西两侧堆存大量煤炭,部分煤炭堆存高度超过围挡高度,且未进行有效覆盖;堆存场地未进行雨污分流,地面积水、积泥严重;煤堆场靠近湘江的南侧水泥护坡存在一处PVC管口,管口至护坡底有明显废水外排遗留的黑色污渍痕迹,岸边部分区域及江面部分水体呈黑色。根据该单位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码头内地面冲洗水不外排,但上述痕迹显示该码头通过PVC管道外排废水至湘江。
水泥护坡暗管偷排痕迹
二、案件处理结果
该单位利用PVC管道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东侧煤炭堆存超过围挡并未及时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对其码头内煤炭堆存高度未有效覆盖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共处罚款20万元整。
2021年4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其“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将案件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2021年5月21日,当地公安部门对该企业生产部负责人王某下达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该码头现已按照“一港一策”要求完成散货皮带通廊、散货堆存大棚及喷淋系统、码头废水处理系统、危废贮存间等环保设施的建设和改建,并已完成项目验收,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了生产作业对环境的影响。
散货大棚及喷淋设施已完成建设
三、典型意义
1、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此案在企业涉水问题的调查中,虽未抓到企业偷排现场,但执法人员多次走访现场,认真细致开展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企业逃避监管方式偷排废水的违法行为得以坐实,并移送公安进行行政拘留。除了调查企业涉水问题外,执法人员还对码头堆存散货涉及的污染大气环境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有效打击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举一反三,制定港口环保整治标准。通过此次中央环保督查公布的典型案例,湘潭市委市政府深刻意识到港口码头环保治理的紧迫性。根据《湖南省干散货码头环保隐患整治指南》,湘潭市及时制定了《湘潭市港口码头污染问题整改方案》,开展了全市港口、码头专项检查,要求各港口、码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制定“一港一策”整改方案,从源头防治污染。
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威慑违法行为。此案以点带面,通过对典型散货码头开展执法检查,从中发现湘潭市港口、码头环保管理上的共性问题,以雷霆手段警醒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及时关注自身生态环境管理现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相关环保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二)洪江市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月19日,洪江市塘湾镇畔上村平溪河水质监测断面出现锑浓度异常事件。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平溪河支流上游洪江市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异常排放。通过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2000m3/d,主要处理来自矿井的涌水和尾矿库的渗滤液。污水处理站为间歇式运行模式,当气浮球达到设定的水位时,抽水泵自动运行,将涌水抽至污水处理站,因此需要时刻关注处理站的动态情况,判断是否有废水进入,再进行人工投药和测试pH值等操作,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020年12月份以后,该公司内部人事调整,曾某权、李某东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运行,两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上岗,工作责任心和环保意识相对较差,且两人实行轮流值班制,单人在岗工作时间长达24小时,两人值班期间都存在有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时,不能及时按操作规程,进行人工投放生物制剂、石灰乳、絮凝剂和pH值测试等操作,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锑浓度为0.823mg/L,超标1.7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1年1月20日、24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市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张某鹏、操作工李某红、曾某权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生产现场进行了勘察,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现场调查询问以及调取相关资料证实该公司自2020年12月份以来,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人工投药和pH值测试等操作,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对洪江市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60万元整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月29日,洪江市公安局对该公司三人实施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2021年3月12日,该公司缴纳罚款60万元整。
三、典型意义
此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作为、周密部署、精准执法,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进一步彰显生态环境部门以“铁腕治污”的坚定决心。同时案例启示我们,企业是履行环境污染防治的主体,即使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但如果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日常管理不科学、不合理,则仍存在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风险,如果不加强日常管理则可能导致发生危害结果,提醒企业和个人一定要时刻树立生态环境守法意识。
(三)安化县羊角塘镇某某生猪专业养殖场等8家养殖场违法排污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3月4日,安化县组织3个执法办案组、1个现场采样组、1个法律顾问组的15名成员分别前往羊角塘镇竹田村、银花溪村、董木溪村、塘九村等村组进行包片蹲点值守,对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进行重点巡查和勘察,发现某某生猪专业养殖场等8家养殖场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现场采样,锁定证据。
执法人员全程摄像,现场锁定违法排污证据
采样监测人员在排污现场采样、封样
某养殖场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污现场
某养殖场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污现场
二、案件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安化分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对8家规模养殖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污、利用渗井渗坑直排粪污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总计罚款98万元。
2021年3月2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将非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的8起案件向安化县公安局移送,案件所涉养殖场负责人均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三、典型意义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在此次畜禽养殖专项执法行动中摸索创新执法工作思路,协同公检法机关加强执法力度,统一环境执法标准,敢于动真碰硬,敢向违法排污者“亮剑”,确保最严执法真正落地,彰显了环境执法威力,切实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四)株洲市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2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对位于该县渌田镇的株洲市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私自在养殖区污水处理池与附近林地之间设置了一根软管,将污水处理池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绕过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抽排至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林地。执法人员随即对软管出水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处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1.09倍和1.65倍。
二、案件处理结果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存栏3000头。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满足处理需求,为掩人耳目,该公司选择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污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将该公司责任人陈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4月12日,陈某某被攸县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5日。
案发后,该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缴纳10万元罚款,并投入310万元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目前,该公司已将排至外环境的污染物和污染痕迹全部清除,厂区已全部实现雨污分流。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株洲市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为一己私利,罔顾国家法律法规,在明知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满足处理现状的情况下,不是积极主动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而是铤而走险,采取私设暗管的形式,企图逃脱环保部门监管;不是积极主动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而是置大众环境权益于不顾,长期偷排废水,污染周边环境;不是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变废为宝,而是因循守旧,不仅不创新治理手段妥善处置污水,反而以身试法挑衅法律,亲手让自己的“生态农业”变得“不生态”,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案发后,负责人后悔不已,公司被处罚款,责任人被行政拘留,教训十分深刻。警示广大生产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一定要知法守法,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务必要认真落实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