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环罚字〔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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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朝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于2018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16年4月份开始擅自购买使用一台Ⅱ类射线装置,该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已于2018年4月28日接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8〕1号),你单位接到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也未书面提出听证的要求,我厅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8〕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
帐号:740111018310000295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