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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环罚字〔2018〕1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8-01-09 12: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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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怀化市洪江区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友蔼

2017年9月27日,我厅调查发现,你单位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0.36倍、氨氮超标0.53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我厅于2017年11月24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74号)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接到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我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7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捌万叁千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

帐号:7401110183100002956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1月2

抄送:怀化市环保局,洪江区环保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环罚字〔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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