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环罚字〔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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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张家界荷花机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辉华
2017年4月14日,我厅调查发现,张家界荷花机场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厅于2017年4月25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7〕3号)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接到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我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7〕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
帐号:7401110183100002956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