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环罚字〔2013〕24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3-12-10 08:47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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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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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环罚字〔2013〕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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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平江工业园宝绿污水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26000013003
组织机构代码:57434921-X
负责人:赖小勇
地址:平江工业园伍市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3年5月10日,我厅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5千吨/日污水处理项目擅自停运,平江工业园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4月17日岳阳市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监测,废水中COD浓度为319mg/L,氨氮浓度为57.82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限值4.3倍、5.7倍。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我厅已委托岳阳市环保局于2013年5月3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3]22号)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我厅视你单位同意接受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于2013年8月31日前整改到位,确保污染物
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帐号:740111018310000295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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