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环罚字〔2013〕18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3-12-10 08:42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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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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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环罚字〔201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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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靖县天和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3125000000594
组织机构代码:776778563-4
法定代表人:向祥发
地址:湘西自治州保靖县复兴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调查,2013年4月29日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停运,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排放至外环境,经保靖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生产废水采样分析,所排废水中总锰、六价铬最高浓度分别为143.37mg/L、0.416mg/L,总锰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70.68倍;渣场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损坏,未运行。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我厅已委托湘西自治州环保局于2013年5月24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3]20号)送达你公司。在七日内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和书面听证申请,我厅视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并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3]2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修复渗滤液处理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二、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帐号:740111018310000295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