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环罚字〔2013〕16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3-12-10 08:38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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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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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环罚字〔20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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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武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1025000004453
组织机构代码:56768572-5
法定代表人:尹夏生
地址:临武县武水镇县党校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3年4月18日,我厅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整体收购三十六湾10个有证矿,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委托郴州市环保局于2013年5月15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3]6号)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我厅视你单位同意接受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帐号:740111018310000295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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