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环罚字〔2013〕8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3-12-10 08:37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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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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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环罚字〔20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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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海日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00400000606
组织机构代码:74836067-1
法定代表人:吴细良
地址: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3年2月1日,我厅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发现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废水COD浓度为22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1倍。2月27日,我厅再次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采样监测,外排废水COD浓度为1460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13.6倍。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委托岳阳市环保局于2013年3月28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3]6号)送达你公司。4月3日你公司向我厅书面报送了《关于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报告》,经研究,鉴于你公司自2013年3月28日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要求实施了停产,并积极开展整改,现对你公司部分申诉事项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治理;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帐号:740111018310000295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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