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环罚字〔201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靖县鑫隆矿产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3125000000199 组织机构代码:66632972-6 法定代表人:陈光清 地址:保靖县钟灵山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于2013年2月27日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2011年4月建成一条1万吨/年生产线,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未经许可擅自投入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生产废水经雨水沟直接排入外环境;在线监控探头置放于装清水桶中,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我厅已委托湘西州环保局于2013年3月16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3]3号)送达你公司, 2013年3月23日你公司向我厅提交了《保靖县鑫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关于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请示》,经研究,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3]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根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帐号:740111018310000295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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