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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5-173229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5-08-01 20:01
  • 名称: 新版《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其中,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天坑、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利用溶洞、天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做到科学利用与严格保护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做好规划,明确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排放水污染物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4、删去第二十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在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删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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