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4-209105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4-12-06 09:01
- 名称: 关于《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3年9月6日,为规范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并发布实施了《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新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了调整,随后,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等相关法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原《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求。主要表现为:一是应急预案管理覆盖范围不全,比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等未纳入管理工作;二是部分应急预案管理要求过高,比如低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可以豁免,不需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三是原《管理办法》部分规定不明确细化,比如未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人员资质要求,未明确环境应急预案发布、备案的时间以及编制预案需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版)》结合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从总则、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环境应急预案发布及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进行编制修订,对政府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临时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补充及完善,力求满足湖南省内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三、主要特点
相较于原《管理办法》,本次修编主要变化及特点如下:
1、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完善和调整,并对相应用语进行解释;
2、完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了分类,将乡镇及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纳入管理范围;
3、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责任主体;提出对环境风险物质Q<1(Q:环境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行豁免管理的办法;
4、要求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或环境影响评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确保预案编制质量;
5、对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等准备工作提出管理要求;
6、规定环境应急预案责任主体须在环境应急预案外部评审后90个工作日内签署实施,并在签署实施之日起20或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7、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中企业事业单位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已被废止,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仍然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