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4-205044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4-01-15 15:55
- 名称: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2年5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3号)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2022年12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税〔2022〕20号),对原管理办法内容进行了修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发〔2019〕19号)规定,从2020年起,排污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等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发〔2020〕94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原《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湘环发〔2014〕29号)所依据的文件及相关内容已发生变动,亟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
2、《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税〔2022〕20号)
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2〕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等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发〔2020〕94号)
5、《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发〔2019〕19号)
6、《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管理的通知》(湘环函〔2017〕212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一是在原有七类污染物的基础上,新增汞、铬、挥发性有机物和总磷四项污染物。二是管理范围明确为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企业。
(二)明确部门职责。一是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二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三是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四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管理层级和职责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
(三)细化交易流程。一是明确排污权交易以竞价、协议等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二是排污权交易全程线上办理,包括提交申请、资格审核、开设账户、组织交易、交易确认、获取凭证、排污权证发放等流程。
(四)完善监管规定。一是排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权证和排污许可证,欠缴有偿使用费超过两年以上的,政府无偿收回富余排污权,排污许可证注销的欠缴企业,政府无偿收回其排污权指标。二是超过排污权核定数量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对超出部分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三是对违反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撤销交易记录,不予核定排污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