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湖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9093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1-09-15 14:48
- 名称: 政策解读 | 《湖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总体思路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引导与监督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原则,规范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转变监督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督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5章27条。第一章是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概念定义、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第二章是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正面清单制度的制定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以及制定清单的程序、动态调整原则和公示制度。第三章是企业的纳入和移出,规定了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类型,明确了纳入条件、移出条件和限制再次纳入的时间及不得纳入的情形。第四章是保障和执法方式,对已经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提供相应帮扶,同时采取差异化执法监管措施,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规范现场执法检查程序并健全非现场执法方式,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第五章是附则,注明了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三、《办法》具有哪些特点
一是强调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州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
二是明确了纳入和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企业的条件。原则上将所有被评价为湖南省环保诚信单位的企业,与民生保障、疫情防控等密切相关的企业以及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并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小微企业,直接纳入正面清单。对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有条件纳入。同时,也规定了移出、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的相关条件。
三是规定了对正面清单企业的执法方式和激励措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列入执法计划,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在生态环境部门评优评先等推选活动中,正面清单企业或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可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