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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9070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1-07-14 11:24
  • 名称: 政策解读 |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21〕67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省政府同意,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湘环发〔2021〕19号,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事项清单》的起草背景

2018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要求整合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执法权。2020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各省在《指导目录》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并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二、《事项清单》的主要内容

《事项清单》在《指导目录》的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基础上,根据我省地方立法情况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并进一步明确了事项对应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同时按照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衔接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范围和执法边界。编制全程既坚持合法性、科学性贯穿始终,又力争在覆盖面、指导性等方面做到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事项清单》对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正向引领作用。

(一)行政执法事项确定情况。《指导目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共248个,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28个、行政强制事项20个。我省《事项清单》删减第一责任层级为“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太湖流域设区的市”以及有关海洋等内容的事项81个;增补地方立法单列事项7个和《指导目录》遗漏事项2个;整合地方依据与国家依据的同类事项7个;修改因法律法规修订和相关文件要求而调整名称的事项8个。编制后,《事项清单》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176个,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60个,行政强制事项16个。

(二)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情况。《指导目录》实施的依据涉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共计70部,其中法律15部、行政法规22部、部门规章33部。我省《事项清单》原则上对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同时为确保内容的前瞻性和引领性,将个别新修订但尚未施行的法律法规纳入编制范围,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等。《事项清单》共涉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75部,其中法律14部、行政法规20部、部门规章32部、地方性法规7部和省政府规章2部。相较于《指导目录》,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数量增加5部,涉及补充实施依据事项34个。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政策解读 |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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