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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六十:违法从事采砂活动的法律责任

  • 索引号:430S00/2022-269061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2-01-14 08:29
  • 名称: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六十:违法从事采砂活动的法律责任

一、相关条文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已有相关法规的规定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要点解读

违反《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实践中普遍反映的非法采砂成本低、利润高、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本条文细化了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相关法律责任。一是丰富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从单一的罚款扩大到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和工具,同时也提升了罚款额度,增强了法律震慑作用。

采砂违法行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流域从事采砂活动,其中包括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二是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止采砂区从事采砂活动;三是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流域从事采砂活动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采砂,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比《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更加严格。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可加重处罚。

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禁止采砂区或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采砂,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比《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更加严格。同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六十:违法从事采砂活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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