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五十九:违法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法律责任
- 索引号:430S00/2022-269060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2-01-14 08:28
- 名称: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五十九:违法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法律责任
一、相关条文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已有相关法规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二、要点解读
本条文针对违反《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文根据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严格管控的要求,禁止长江流域全水域范围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基础上加重处罚,罚款从“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增加为“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同时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条文改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