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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五十六:违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法律责任

  • 索引号:430S00/2022-249339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2-01-13 08:27
  • 名称: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五十六:违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法律责任

一、相关条文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已有相关法规的规定

《水法》第四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七条、第八条,《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二、要点解读

违反《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依照本条文追究法律责任;违反《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依照本条文追究法律责任。

河湖岸线管理:一是要严格遵守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河湖水域管理保护,确保水域面积只增不减,管理范围不得占用;二是按照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强化河湖水域岸线规划管理,推动用途管制和集约节约利用,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三是加强岸线资源保护,开展分区管理、用途管控,建设生态岸线;四是要按照制定的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和确定的岸线修复指标。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五是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监管,禁止违反占用与利用。违反上述五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本条文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文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如果违法行为人在处罚机关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不拆除非法七用和利用水域岸线的项目,应当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性措施,是指在违法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时,处罚机关动用国家强制力,强行拆除非法占用和利用水域岸线的项目,拆除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五十六:违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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