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四十八:建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
- 索引号:430S00/2022-191040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2-01-10 09:05
- 名称: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四十八:建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
一、相关条文
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要点解读
200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保护环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等义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确保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让公众了解周边环境质量现状,告知规划和项目实施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监督权和举报权,提高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地位和实际作用,本条文参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提出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对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意义重大。
(1)信息公开制度
本条文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并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的权利,是与《环境保护法》的有机衔接。但也有其特别的地方:从地域范围看,《长江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信息特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从内容上划分,《长江保护法》包括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的信息,生态环境质量统计和调查信息,污染源分布和污染物排放信息,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区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信息;包括长江流域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情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以及流域内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实施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环境信访、投诉案件及处理情况,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从公开上述信息的目的来看,是希望接受公众的监督,发动群众力量,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为保障长江流域信息公开切实落地,今后可以结合流域特征和现有的政策制度,制定《长江流域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扩大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明确具体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时限、方式和平台。有必要以大数据平台为依托,设立专门的流域信息公开平台,为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流域沿岸企业提供信息流通的便利条件。公众可以通过平台来获取政府和企业发布的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提高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度。
(2)公众参与制度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要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让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履行知情权、监督权和控告权,发动公众力量,全民参与长江大保护。
与以往不同,长江保护的范围不仅是生态环境,也包括土地、矿产、河流、湖泊、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参与长江保护工作,导致长江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这就需要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在此基础上,按照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指导公众参与,努力满足公众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参与机制。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