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三十六: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
- 索引号:430S00/2022-071434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2-01-04 08:45
- 名称: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三十六: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
一、相关条文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
二、要点解读
“绿色发展”是一种能够降低污染、增强能源和资源的使用效率的发展路径。开发区的特点在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它不仅是经济和人口的集聚中心,而且是支撑全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增长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开发区作为支撑长江流域高速发展的重要主体,在创造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聚集区。其生态化发展的逐步转变,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经之路。把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一切工作之中,推动开发区加强绿色技术供给、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提升绿色生态环境、健全绿色发展机制,进一步探索和形成科技创新引领绿色崛起的高质量发展路径。目前,开发区没有一个量化评估其绿色发展现状的机制,本条文规定,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开展定期评估,将成功经验推广到其他地区,推动生态文明与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
(1)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
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是以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经济增长质量和绿色生活等指标体系为基础,量化、评估开发区绿色发展现状,并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
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本条文第一款,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为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的责任主体,并组织定期评估,本条文第一款所述“定期”可根据开发区规划、规划环评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类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年限、时间节点等要求开展;第二款明确了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的责任主体。
(2)推动开发区绿色发展提档升级
建立合理的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开发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和绿色生活等情况开展评估工作,通过量化开发区绿色发展的效果和分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为提高开发区绿色发展水平提供依据,为地方人民政府优化调整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措施等提供依据。
1)推动开发区节能减排
以绿色技术驱动源头降低污染物产生量为核心,深化生产全过程和开发区系统化污染防治,推动联防联控和区域共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降低环境风险。引导传统重污染行业的绿色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清洁能源使用,推进能源梯级利用,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加强生产制造精细化、智能化管理,优化过程控制,减少生产过程中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完善开发区能源、环境基础设施升级及配套管网建设,深入开展开发区给水、排水全过程的精细化、智能化和可持续管理,实施水污染源的排放闭环和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2)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布局
鼓励开发区更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采用环境友好的新工艺、新技术,实现投入少、产出高、污染低,尽可能把污染物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中;按照用地集约化、生产清洁化、能源低碳化、废物资源化原则,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艺、绿色建筑等改造。推进智能化、信息化、绿色化等有关产业类项目的融通发展,着力培育绿色产业集群,建立覆盖采购、生产、物流、销售、回收等环节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持续引导有条件的开发区重点布局国家急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重大前沿性领域,积极稳妥推进落后产能、过剩产能的腾退与升级改造。开发区要积极融入所在区域的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产业定位及产业链的上下游配套,制定出台产业转移、整合、协作的推进机制和考核机制,推动形成优势互补、协调统筹、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发展整体布局。
3)引导开发区加强绿色技术供给,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长江流域开发区围绕产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加快培育绿色技术创新主体与绿色技术成果,全面增强绿色创新发展的引领支撑能力。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资源回收利用、城市绿色治理等重点领域实施一批绿色技术重点研发项目,培育一批绿色技术创新龙头企业和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支持企业创建绿色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绿色企业技术中心、绿色技术创新中心等。
4)促进绿色技术标准及服务体系构建
支持开发区建立绿色技术创新发展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加速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开发和推广应用。引导开发区强化绿色标准贯彻实施,引导企业运用绿色技术进行升级改造,推进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和成果应用。支持开发区强化绿色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专利转化和技术交易,提供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发布展示、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园区循环化改造咨询、第三方合同能源管理、“环保管家”服务、企业需求发布对接等服务。
5)搭建绿色产业创新联盟
以绿色产业示范集群为依托,有效整合并共享联盟资源,重点围绕绿色产业补短板、强弱项、延链条,组建以企业为核心,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载体等深度参与的园区绿色发展创新联盟,强化产业链前端的技术供给,通过技术转移机构搭建大学和企业之间的桥梁。支持举办现代绿色发展项目资本对接会,进一步打通科技、资本等要素对接绿色产业的通道。
6)构建开发区绿色发展长效机制
搭建长江流域开发区绿色发展信息交流平台,鼓励专业机构开展长江流域开发区绿色发展专题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举办绿色技术学术论坛和会议,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发布年度绿色发展报告。引导开发区通过完善绿色发展政策制度,对企业绿色产业发展进行鼓励和规范,支持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做大做强。引导开发区建立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绿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结合市场导向和政府人才引进的双向需求,统筹推进绿色发展产业人才引进工作,进一步打通人才服务绿色发展的通道。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三十七:全面建设
节水型社会
一、相关条文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二、要点解读
加强流域节水型社会建设,既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又能减少废污水排放总量。本条文第一款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第二款提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将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到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园区,进而细化至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等。本条文的规定对全力建设“绿色长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紧紧围绕绿色长江建设目标,按照“节水优先、治污为本、因地制宜、总量控制、适水发展;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民参与、自觉节水;制度创新、科技引领;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多渠道开源”的总体要求,按照本条文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设长江流域节水型社会,切实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生态环境容量不足等现实问题,实现“长江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
1)制定长江流域节水行动方案
根据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要求,结合长江流域实际,研究制定长江流域节水行动方案,明确长江流域节水行动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用水单位大力推进水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改造,提高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效率。
2)强化长江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节水责任
进一步细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明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取用水主体、社会公众关于节水用水的权责和义务,层层压实各项节水措施的主体责任;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节约用水管理和考核联动机制;加强节约用水评估考核结果应用,优奖劣罚;助推地方节水立法;以行政区为单元,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3)强化全过程管控,加强上下游联动
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刚性约束,建立健全长江流域县域水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严格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管理,健全水质、水量监控体系,强化节水指标考核,坚守水资源管控红线,加强上下游联动,合理调配水资源。
4)鼓励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工业园区
一要强化农业节水,推进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喷灌、微灌、集雨补灌、水田控制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技术,助推灌区现代化改造试点。二要强化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重点推进火电、钢铁、石化、印染、造纸、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三要强化城镇节水,建设节水型城市,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动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推广普及生活节水器具,推进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5)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管,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建立完善流域内重点用水单位监管名录,强化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将重点用水单位管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定期开展用水审计,促使其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开展水平衡测试,实施节水技术改造,不断提高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管理水平,切实将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到实处。
6)发挥市场经济作用,试点水权交易
充分考虑水资源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政策,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和特殊行业用水水价政策。通过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水总量指标不足的区域实施区域间、流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提高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效率和效益,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7)全面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协同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各行业节水载体建设,以企业、机关、学校、居民小区为重点,建设覆盖各行业的节水载体,通过用水单位对标达标,提高各行业用水效率;助推用水效率领跑者引领行动,树立节水标杆示范带动全社会节水。
8)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
充分考虑非常规水源与传统水资源在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中的协调与统一配置,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在城镇、工业和农业农村等领域系统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以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以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工业利用和生态补水为主要途径,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开展试点示范,推动长江流域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
(2)加快建设海绵城市
我国人口城镇化率接近60%,未来仍将长期处于持续性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不透水地面占用了涵养水源的林草、湖泊和湿地,切断了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挤占了洪涝灾害的调蓄空间,导致城市洪涝灾害频发。海绵城市建设秉持低影响开发理念,以恢复城市的自然水循环过程和洪涝灾害调蓄能力为目的。建设海绵城市通过科学控制引导雨水径流,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实现雨水自然式净化、渗透、积蓄,目的在于雨水利用率最大化的同时保持城市的水文特征不变。注重自然景观体系发展生态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原则,增强协调突出资源环境问题的能力。海绵城市建设以生态修复为主,以自然与人力相结合的方式,构建“渗、滞、蓄、净、用、排”技术体系,确保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的能力最大化,并促进流域水资源利用以及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