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三十: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
- 索引号:430S00/2021-0011004917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1-12-30 08:14
- 名称: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三十: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
一、相关条文
第六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长江河口良好生态功能。
二、要点解读
(1)长江河口概况
长江河口处于长江与东海的连接地带,既受长江径流的影响,又受海洋潮汐的影响,属于中等强度的潮汐河口,潮区界位于大通附近,潮流界一般位于江阴附近。上起徐六泾,下至原口外50号灯标,全长约181.8公里,位于北纬30°52'~31°53'、东经120°59'~122°27'。左岸自上而下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启东市,右岸自上而下为江苏省常熟市、太仓市及上海市。长江河口进口徐六径河宽约4.7公里,河口启东嘴至南汇嘴展宽至约90公里,河段平面呈扇形,总体呈三级分汊、四口入海的河势格局。在徐六径以下,有长江最大的江心洲崇明岛,面积达1038平方公里,崇明岛将长江河道分为南支和北支,南支在吴淞口以下又被长兴、横沙等岛分为南港和北港,南港又被九段沙分为南槽和北槽,长江河口共有北支、北港、北槽和南槽4个入海通道。长江河口地跨上海市和江苏省的南通市、苏州市,滨江临海,是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龙头”,对长江流域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带动作用。
(2)立法背景
长江河口主要面临以下3个生态环境问题:一是咸潮入侵影响城市供水。1979年初,长江河口咸潮入侵波及常熟市的望虞河口,徐六泾以下江段遭受咸潮侵袭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北港堡镇和南港高桥两站含氯度超标天数分别达170天和146天。1982—1992年,陈行水库、宝钢水库每年1—3月都发生不同程度的氯化物超标现象。近些年,陈行、青草沙、东风西沙水源地咸潮入侵次数和持续天数有所减少,但长江河口仍存在供水安全风险。二是滩涂湿地圈围规模过大,速度过快,湿地环境受到破坏。长江河口中、高滩资源被圈围利用,破坏了作为初级生产者的湿地植物,导致该生境下的水禽、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以及鱼类的栖息地、觅食地和繁殖场所减少,生物种群数量降低。三是生物多样性指数降低。受滩涂过度围垦、过渡捕捞、外来物种入侵等影响,长江河口生物重要栖息地和种群资源遭到破坏,生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呈下降趋势,多种重要经济鱼类资源量显著下降。因此,长江河口地区迫切需要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长江河口良好的生态功能。
(3)陆海统筹、河海联动
陆海统筹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方针,是国家对陆地和海洋发展的统一筹划。陆海统筹是指从陆海兼备的国情出发,在进一步优化提升陆域国土开发的基础上,以提升海洋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为前提,以充分发挥海洋在资源环境保障、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维护中的作用为着力点,通过海陆资源开发、产业布局、交通通道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统筹协调,促进海陆两大系统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增强国家对海洋的管控与利用能力,建设海洋强国,构建大陆文明与海洋文明相容并济的可持续发展格局。海陆统筹是一种科学的发展理念,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河口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制定并实施长江口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时能够将长江与海洋、陆地与海洋统筹协调,提出长江口统筹海陆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案,提升长江河口生态功能。
(4)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
本条文明确规定,制定实施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长江河口良好生态功能。其责任主体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本条文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的牵头主导地位。
历年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口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8年,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的《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准,水利部以水规计〔2008〕88号文印发实施。《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批准以来,在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推动下,规划安排的一大批河道整治工程、航道整治工程相继实施。徐六泾节点及白茆沙河段、南北港分流口等整治工程的实施,对稳定长江口“三级分汊、四口入海”的总体格局起到了重要作用;12.5米深水航道整治工程的实施极大地释放了长江黄金水道的运输潜能;青草沙、东风西沙水库的建设,有效地保障了上海市的原水供应;沿江地区堤防、海塘防洪(潮)标准也得到大幅提升。《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的实施对支撑和保障长江口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航运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中设置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提出了保护目标、保护原则及总体思路。目前,长江水利委员会正在组织开展《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修编工作。
本条文对长江河口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海陆统一、河海联动的发展理念下,应将生态环境修复,生态功能维护,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等内容纳入长江河口综合治理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编制《长江河口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长江河口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生物资源养护,保护和改善中华鲟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加强重要湿地保护修复。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