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二十八: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修复
- 索引号:430S00/2021-0011004909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1-12-30 08:10
- 名称: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二十八: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八条国家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1)明确湖泊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体
湖泊作为国家自然资源的一种,具有公共性。因此,重点富营养化湖泊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对于县域内的湖泊,其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湖泊,其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是所跨行政单元人民政府的联合体。具体湖泊生态修复的实施既可以同步实施,也可以根据立项情况分别实施。国家、省、市、县等各个层面会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具体的支持方式包括资金支持、技术支持、人才支持、服务支持等。
(2)强化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修复主要措施
①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在湖泊汇水范围内,必须严格落实各级、各地的产业发展政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火电、焦化、铸造、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禁止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和企业。大力推动铸造、碳素、耐材等产业整合,实施传统产业兼并重组、退城入园和优化布局,加快企业规模化、产业集群化和装备大型化,加快水泥、传统煤化工(合成氨、甲醇)行业绿色转型等。通过建设水环境改善或提升工程,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其主要措施包括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
②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对于富营养化湖泊,本身的水环境容量已经饱和,必须控制各种点源和面源污染物的输入。《长江保护法》实施以后,国家会出台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大力削减化肥的使用量,减少氮、磷等富营养物质的输入。同时也会制定新的洗涤标准,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
另外,会严格管控湖泊的养殖业,划定专门的养殖区域,鼓励生态养殖,杜绝投饵、投肥等传统粗放的养殖模式。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