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二十六:强化河湖岸线修复与管控
- 索引号:430S00/2021-0011004748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1-12-29 08:46
- 名称: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二十六:强化河湖岸线修复与管控
一、相关条文
第五十五条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二、要点解读
长江干流水运条件优越,素有“黄金水道”之称。近年来加大了对长江生态的保护力度,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的位置。清理腾退长江干流岸线成为改善长江生态的重要一环。受历史原因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长江岸线的利用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项目布局不合理、岸线集约利用程度不高,还存在一些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乱占乱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粗放利用和占用生态敏感区等问题。2018年以来,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沿江9个省(直辖市)开展了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压实河湖长职责和属地责任,强化跟踪督办,严格抽查复核,发挥信息化作用,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据统计,截至2020年10月,已清理整治涉嫌违法违规项目2414个,整改完成率98.9%,共腾退长江岸线158公里,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234万平方米,清除弃土弃渣956万立方米,完成滩岸复绿1213万平方米。目前,长江干流河道更加畅通,岸线面貌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取得了显著的防洪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侵占长江岸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共同保护好长江岸线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但是,受国情水情变化、经济发展阶段和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流域内与水争地、与河湖争空间的矛盾逐渐凸显,造成长江河湖岸线的生态品质有所下降,急需统一、完善岸线修复标准来对长江流域岸线生态恢复工作的开展进行有效指导。
《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对河湖岸线管理协调机制与修复管理已有相关规定,本条文主要明确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实施《长江保护法》,推进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与保护,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科学制定河湖岸线修复规范
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应围绕着河岸带生物恢复、河岸带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恢复及河岸带生境恢复3个维度进行修复规范的编制。河岸带生物恢复与重建技术主要包括物种选育和培植技术、物种引入技术、物种保护技术、种群动态调控技术、种群行为控制技术、群落结构优化配置与组建技术、群落演替控制与重建技术等;河岸缓冲带生境恢复与重建技术主要包括河岸带坡面工程技术、土壤恢复技术(土壤污染控制技术、土壤肥力恢复技术等)以及河岸水土流失控制技术等;河岸带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恢复技术主要包括生态系统总体设计技术、生态系统构建与集成技术等。河岸带植被重建就是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的乔木作为建群植物,结合乡土灌木和草本进行优化配置,形成科学合理的植物群落结构,筛选出适合当地河岸特征的植被组合模式和配置方式,提高河岸带物种多样性与稳定性。河岸带生境重建就是结合仿群落自然演替过程和人工方法,控制河岸水土流失,为河岸带生物提供适宜的生存环境。生物重建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河岸带,生境重建则引导和促进了河岸带土壤—植物养分体系的良性循环,加快群落结构和功能的完善。
(2)合理确定河湖岸线修复指标
河湖岸线修复指标可以分别从结构稳定性、景观适宜性、生态健康性、生态安全性等几个方面筛选合适、可量化的指标。例如,结构稳定性指标包括植被覆盖度、人为作用强度、土壤侵蚀模数等;景观适宜性指标包括景观多样性、景观均匀度、名胜丰富度、休闲设施丰富度等;生态健康性指标包括种群生物量、生物多样性、纳污强度、阻水强度、土壤演化程度等;生态安全性指标包括岸坡入侵频率、污染强度、洪灾频率、退化程度等。由上述不同层级的指标能够更好、更全面地对岸线现状及未来的修复情况进行量化及监管。
(3)加强河湖岸线保护及管控
分区严格保护及管控河湖岸线:
1)保护区
岸线保护区应根据保护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可能影响保护目标实现的建设项目。
为保障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划定的岸线保护区,禁止建设可能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分蓄洪区正常运用的建设项目;为保障供水安全划定的岸线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为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的岸线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保护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风景名胜区内的岸线保护区禁止建设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岸线保护区禁止围垦和建设排污口;湿地范围内的岸线保护区禁止建设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项目;为保护重要枢纽工程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区内禁止建设可能影响其安全与正常运行的项目。
2)保留区
保留区中的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划定的岸线保留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的岸线保留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保留区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岸线保留区禁止围垦和建设排污口;国家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内的岸线保留区禁止建设影响其保护目标的项目。
3)控制利用区
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所在岸段的岸线控制利用区,应禁止建设可能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设施安全、岸坡稳定以及加重水土流失的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及水源地所在岸段的岸线控制利用区,要严格按照保护要求,严禁建设可能对生态敏感区及水源地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码头、排污口、电厂排水口等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岸线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岸线禁止新建和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