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索引号:430S00/2020-03004018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13-07-23 10:51
- 名称: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听证、审查、执行、评价、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组织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
(二)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三)组织开展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
(五)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审批全省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决定或建议重大环保治理资金安排;
(七)环保系统重要人事任免,
(八)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重大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调处;
(九)组织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和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十)贯彻省委、省政府、环保部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十一)需要报告省、部或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因素做出。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七条 厅长代表省环保厅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厅长协助厅长行使决策权。决策咨询机构、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八条 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省环保厅所属处室、直属单位和下级环保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厅长确定;
(二)分管副厅长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厅长确定;
(三)厅长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或者环保部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厅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省人大代表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相关职能处室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厅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环保厅决策的,可以向环保厅提出决策建议;办公室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经分分管副厅长审查后报厅长确定。
第九条 省环保厅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拟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二)调查研究;
(三)专家论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对省环保厅重大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处室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根据决策实际需要,决策承办处室组织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将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二条 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向社会发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提出意见人或建议人。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第十五条 建立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厅长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厅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副厅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建立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由法制宣传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按照省环保厅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提请厅务会或厅党组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提请讨论的决策方案,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关依据;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意见;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厅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厅长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涉及面较广,实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当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省环保厅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决策的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听证主持人由决策承办处室负责人指定,决策承办处室直接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人。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处室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起止时间、报名方式;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期限不应少于10日。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在报名人员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依次陈述;
(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重大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经听证会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充分考虑和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提出人;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决策的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当及时对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1年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省环保厅提出。省环保厅将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厅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厅长报告。
第三十八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省环保厅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五章责任
第四十条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行为,对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人应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