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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蓝山紫良风电场5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7-11-21 00:00   【字体:    

  湘环评表〔2017〕46号 

 湖南蓝山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湖南蓝山紫良风电场5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蓝山中电新能源2017〕59号)、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湖南蓝山紫良风电场5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湘环评估表〔2017〕47号)、永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南蓝山紫良风电场5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永环预审〔2017〕23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湖南蓝山紫良风电场50MW风电项目位于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紫良瑶族乡、荆竹林场和所城镇境内,地理坐标介于112°03′~112°09′,北纬25°09′~25°18′,海拔高度900~1400m。工程总装机容量50.0MW,共设计安装25台单机容量为2MW的风力发电机组,拟采用WD121-2000型风机,每台发电机组配置一台电压等级为35kV的箱式变压器,共25座。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上网电量为10820万kW·h。工程配套建设1座110kV升压站。工程共占地127.95hm2,其中永久占地1.634hm2,临时占地126.316hm2场内新建及改建道路40.54km(其中新建道路33.52km,改建道路7.02km用地为39.03hm2直埋电缆8.5km,架空线路15km。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76.35万m3,回填及填筑总量72.33万m3(其中收集表土29.52万m3,集电线路区多余土方0.58万m3就地回填),经土石方平衡后,产生弃渣104.02万m3。根据风电场范围所处位置地形,风机、道路布置情况综合考虑,设19个弃渣场,弃渣场总计占地面积34.27hm2。项目拟投资471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7.59万元,占总投资的1.28%;水保投资3259.91万元。工程建设总工期为15个月。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纳入已列入湖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16〕225号,工程建设符合《湖南“十三五”风电发展规划》、《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规划。项目建设能充分利用当地的风力资源,对改善区域电网结构有积极作用。根据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所做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各相关部门意见,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同意项目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优化项目选址和设计。项目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和永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产业政策和功能定位的要求选线选址且严格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湘发改能源2016〕822号文件规定,落实对风电项目建设选址及管理的有关要求。鉴于该项目距离九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较近,项目建设应进一步优化风机机位,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不得跨界施工和占地,不得对该自然保护区产生影响。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的施工方案应充分优化,最大限度减少对地表的扰动;项目应选用低噪音风机、变压器等设备,风机叶片建议采用液压举升车进行运输,最大程度降低道路开挖裁切面积,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道路路基和路面宽度,并绕避植被茂密地区,尽量避开景观视线;风机布设点应避开植被丰富地段;进一步优化弃渣场选址,不得选于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 

 2.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确保生态安全。道路工程以及风机平台建设应严格保护好区域内的植被,控制施工区域面积,减少对地表的扰动和工程临时占地对自然植被的破坏。新建道路、风机平台以及弃渣场表土应及时剥离妥善堆放,施工结束后用于迹地生态恢复;工程各项建设活动均应在工程占地范围内开展,施工任务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并完成生态恢复;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并结合项目地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及时绿化并恢复植被;植被恢复应根据植物的生理特性,合理选择适合当地生长的成活率高的物种;加强生态恢复区后期培育与养护,消除水土流失和景观影响,严格保护和恢复生态用地;优化设施亮化与景观设计,确保风电场景观与周边自然生态和谐相融。 

 3.严格落实《永州市蓝山县紫良风电场建设项目对鸟类影响的评价报告》提出的相关鸟类保护措施。1200m以上的高海拔地区的集电线路采用直埋式,不得架空;对邻近鸟道风机机位进行监测,每年鸟类迁徙季节重点监测,其他季节补充监测;加强鸟类保护宣传,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加强鸟类保护,候鸟迁徙季节应严格控制风机运行时间,不得捕杀,如发现有候鸟迁飞,应立即采取停运风机等有效减缓措施。 

 4.严格落实施工期环保措施。新建道路工程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避开雨季施工;施工道路、弃渣场及风机平台边坡坡脚应筑浆砌石挡墙及护坡,施工道路两侧和渣场周边科学设置排水沟,避免发生水土流失、山体滑坡、路基塌方、渣场冲垮等灾害引发的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施工生产生活区混凝土搅拌站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中不得随意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做到“少占用、边施工、边恢复”的生态恢复要求;施工期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配套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施工区洒水抑尘,不得外排;施工区域应及时洒水降尘,减少粉尘和扬尘的产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扰民。 

 5.落实营运期环保措施。风电场运行期升压站配套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得外排;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妥善处置;升压站的主变应设置配套的事故油池,防止变压器油的渗漏;做好风电机组、箱式变压器的检查维护,设置事故集油池预防漏油风险;变压器设备等故障维修将产生少量废油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修改单以及危废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并定期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减少风电场运行等的噪声影响,做到噪声不扰民,实行营运期环境噪声跟踪监测,并预留噪声监测经费 

 6.鉴于项目距离湘江源头水大桥河汇水范围较近,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避免水土流失,必要时对施工区域雨季地表径流进行收集处理,不得对湘江源头水保护区水体造成污染,确保满足水环境质量要求。 

 7.鉴于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破坏问题较为突出,你单位应配合蓝山县人民政府做好该区域生态恢复工作,区域生态恢复未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营。 

 8.你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湘发改能源〔2012〕445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规划,单台风机机位300米范围内不得再规划建设其他建筑物,尤其是噪声敏感的建筑物。 

 9.永州市环境保护局和蓝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重点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监管,督促项目施工期各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尽可能降低对区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及时、有效的开展生态恢复蓝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对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按相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10.项目施工、运行过程中,若对九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湘江源头水大桥河汇水范围、或周边居住区等的环境影响超出报告书预测结果,应及时采取停止施工、停止运行相应风机等措施。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及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永州市环境保护局和蓝山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0日 

抄送: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永州市环境保护局,蓝山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湖南蓝山紫良风电场5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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