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先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7.5万吨有色金属废料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复公示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于湖南先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7.5万吨有色金属废料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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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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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先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7.5万吨有色金属废料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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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耒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有厂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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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湖南先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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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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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实施年处理 7.5万吨有色金属废料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增铜冶炼烟尘HW48(321-002-48)预处理脱砷及砷制品工艺、精铋边角料的精深加工,在贵金属车间增加 1台 15吨/天真空蒸馏炉。本项目建成后,年综合利用危废物料总量由 7.5万吨减少至 7.3万吨,新增年产高纯三氧化二砷 100吨、单质砷 191.3吨,原精铋产品年产量增加至 300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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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本次技改建设应做好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升级改造,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按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各进厂原料控制要求及三联炉冶炼系统入炉物料有毒有害元素配伍要求(铅≤25.29%、砷≤0.88%、汞≤0.0002%、镉≤0.46%、铬≤0.02%、铊≤0.00025%)。 (二)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 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对应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砷回收系统炭还原炉冷凝尾气采用“布袋收尘+脱硫、脱硝”处理后依托现有 6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82—2024)中“有色金属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标准要求,砷及其化合物执行《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1—2025)中表 1标准要求。铜烟灰酸浸废气和砷氯化废气采用“微负压抽取+三级碱液喷淋”处理,高纯三氧化二砷干燥废气采用“微负压抽取+两级动力波洗涤塔净化除尘”处理,以上两股废气分别处理后合并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硫酸雾、氯气、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 3、表 4(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标准要求。水解氨气采用“微负压抽取+稀酸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 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氨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 3标准要求。精铋边角料精炼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收尘”处理后依托现有 3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 5标准限值。废气无组织排放按现有厂区废气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 (四)做好工程废水污染防治。按“雨污分流、污污分流”规范厂区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沉锌废水、氯化砷水解废水、酸性废气吸收废水和氨废气吸收废水依托厂内“高纯稀有金属及其化合物生产及研发基地项目”含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蒸发冷凝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回用水铊污染物执行《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3/968—202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和纳管标准。 (五)规范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管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在本项目投产之后,应对烟化炉渣(水淬渣)和烟气脱硫石膏渣进行危废鉴别认定,在鉴别认定结果出来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别认定结果出来后按相应固废属性进行管理。 (六)加强噪声控制管理。合理安排设备作业时间,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 1 中 3类限值要求。 (七)落实土壤及地下水防治要求。按照“源头控制、末端- 4 - 治理、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 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各级 污染防治区的防雨、防风、防渗工作。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 监测制度,按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 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定期开展重点区域隐患排查及自行 监测,加强企业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和 土壤环境安全。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严格落实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九)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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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公众参与调查主体,分别采用现场张贴公告、网站公示、报纸公示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