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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鸡脚山锂矿项目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6-06-22 14:18   【字体: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鸡脚山锂矿项目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  邮编:410014

联系电话:0731-8569806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鸡脚山锂矿项目采选工程

建设地点

 郴州市临武县

建设单位

 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中铝环保节能科技(湖南)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鸡脚山锂矿项目采选工程位于郴州市临武县,项目总投资 677113 万元,环保投资 78331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采矿场:开采面积 4.9316 平方千米,采用露天开采方案,投产第 2 年达产 1000 万吨/年,第6 年开始扩产至 2000 万吨/年,服务年限共计 20 年。(二)破碎工业场地:采矿场西侧 300 米处,用于矿石的中碎和一段筛分。(三)排土场、表土堆场:共设 2 处排土场堆存采矿废石,1#排土场位于采矿场东侧 100 米处;永盛沟排土场位于采矿场西南侧4.5 千米处。共设 2 处表土堆场,1#表土堆场位于采矿场西南侧100 米,主要堆存采矿场和排土场的表土;2#表土堆场位于尾矿库东北侧 400 米,主要堆存廷上尾矿库的表土。(四)选矿厂:设计规模为年处理矿石 2000 万吨,采用“高压辊磨—粗粒预选—球磨—浮选—重选”工艺流程。建设矿石原矿仓、高压辊磨车间、磨选主厂房、长石过滤车间等。(五)骨料加工厂:综合利用采矿废石,生产规模 1200 万吨/年。建设骨料原矿仓、骨料中细碎车间、筛分—制砂车间、产品堆场等。(六)尾矿库:新建廷上尾矿库堆放选矿厂尾矿,位于临武县廷上河沟内,为山谷型尾矿库,总库容为 9452 万立方米。(七)尾矿输送管道:尾矿及回水输送管道起于神家湾选厂,止于廷上尾矿库终期坝。管道全长 31.313 千米,高差 523 米,横跨斜江河、武水河、沙溪河等。项目已取得立项核准批复、采矿许可证、选厂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尾矿库水保批复、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尾矿库安全设计批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等行政许可文件。

 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关于〈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鸡脚山锂矿项目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的报告》(湘环事评环〔202611 号)以及郴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相关规划要求,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基建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基建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方案,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安排工期,减小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扬尘采取洒水抑尘、设置围挡和材料覆盖等措施;车辆清洗废水和泥浆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运输车辆实施限速及禁鸣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影响;废钢筋、建筑边角料等建筑垃圾委托相关单位规范处置。尾矿及回水输送管道施工采用“架空敷设、内设 U 型溜槽”工艺、尾矿库污水处理站排水管道施工采用定向钻或顶管等工艺,无害化穿(跨)越河流,确保沿线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安全。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车间废气收集和处理管理。采矿场破碎站、中碎、筛分车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选矿厂、骨料加工厂各车间产尘点设置集气罩收集,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5 规定的限值。加强项目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采矿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破碎站、中碎、筛分车间未收集到的无组织粉尘采取封闭厂房+喷雾抑尘措施;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辆或帆布覆盖,物料输送胶带采取全封闭措施;排土场粉尘采用洒水抑尘措施;选矿厂、骨料加工厂各车间未收集到的无组织粉尘采用封闭厂房+喷雾抑尘处理;廷上尾矿库采取多管放矿+洒水抑尘措施。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 2 规定的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达标”的要求,规范建设截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旱季矿坑涌水经矿坑涌水处理站采用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采场洒水抑尘;雨季矿坑涌水回用至采场或选厂,多余部分随尾矿排至尾矿库。雨季排土场产生的淋溶水,经排土场下游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排土场洒水抑尘或选厂。选矿废水送至尾矿浓缩池沉降处理后,汇入浊环水池,回用于选厂。旱季尾矿库溢流水、渗滤液全部回用至选厂,不外排;雨季不能完全回用的尾矿库溢流水、渗滤液经尾矿库坝下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的入河排污口排至廷上河。外排废水中,铊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 3规定的限值,铅、砷、锌、锑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 3 直接排放限值,其他因子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 2 直接排放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采矿废石部分综合利用,其余堆放于 1#排土场和永盛沟排土场;选矿尾砂、尾泥及骨料加工泥浆通过尾矿输送管道送至廷上尾矿库堆存;排土场、尾矿库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生产过程产生的其他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破碎、筛分、球磨、浮选、风机、水泵、物料输送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吸声等有效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合理安排运输车辆的作业时间,采取禁鸣、限速等措施减缓对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确保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 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按规范要求设置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点并开展监测。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污染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维护和环境管理,按规范要求完成尾矿库安全设施设置,严格落实尾矿及回水输送管道的防泄漏措施,加强尾矿库、尾矿及回水输送管道的次生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防溃坝、渗漏等环境安全风险。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避免各类污染事故发生。按规范建设排污口,设置统一标志。制定监测计划,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八)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坚持“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及时开展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严格控制用地范围、落实林地占补措施。地表剥离的表土应单独堆存管理用于后期植被恢复。落实截排水沟、表土覆盖、场地平整、边坡防护、植被修复等水土保持措施。服务期满后按要求落实采场、选厂、尾矿库、排土场、生活办公区等区域的生态恢复工作。

 (九)加强辐射污染防控治理。严格落实各项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放射性物料须严格按照《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 11142020)运行和管理。严格落实放射性废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放射性废气达标排放。切实做好废水辐射防护,做好雨污分流。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辐射安全管理规程、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要求做好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辐射分区管理,放射性工作场所应设置辐射警示标识,实行严格的防护管理措施。对于超过豁免浓度水平的原料、中间产品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等,应建立台账制度,明确其来源去向、数量、活度浓度水平等,其运输应严格按照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管理要求和规程开展。按照要求做好放射性工作岗位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项目运行后应按照《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伴生放射性矿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范》(DB 43/T34032025)的要求做好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放射性核素年排放量不得超过《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中数值。

 (十)总量控制管理。本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总量为:铅 0.804 /年,砷 0.402 /年。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41.2 /年,氨氮 32.16 /年,总磷 4.02 /年,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总量控制管理。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已采取网络及报纸公示、张贴公告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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