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博尔矿业有限公司蓝山县大塘铁矿60万吨/年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永州市博尔矿业有限公司蓝山县大塘铁矿60万吨/年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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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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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博尔矿业有限公司蓝山县大塘铁矿60万/吨年开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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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湖南永州蓝山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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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永州市博尔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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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亚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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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永州市博尔矿业有限公司蓝山县大塘铁矿60万吨/年开采项目位于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新圩镇大塘村,项目总投资3亿元,环保投资2347.62万元。开采方式为山坡露天台阶开采,分三个采区接替开采,每个采区自上而下开采,采取“边开采、边修复”模式。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采矿区:年开采60万吨锰铁矿,开采境界约58.72万平方米,矿山总可采矿量约881.45万吨,总剥离量约506.23万立方米,服务年限为15.5年。②排土场:堆置标高+315m~+318m、容量约15万立方米,用地面积约4.86万平方米。③矿石堆场:半封闭式厂房,用地面积约6400平方米、高度约32m,储存开采的锰铁矿原矿。④生活办公区、矿山道路及地磅、洗车平台等配套设施。项目已取得矿区范围批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评审意见、采矿许可证、项目备案证明、一期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等相关文件。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2025年7月,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对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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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基建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基建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方案,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安排工期,减小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扬尘采取洒水抑尘、设置围挡和材料覆盖等措施;车辆清洗废水和泥浆水采用沉淀池处理后回用;采取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运输车辆限速和禁鸣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影响;废钢筋、建筑边角料等建筑垃圾委托相关单位处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扬尘抑制和处理管理。覆盖层剥离、露天开采等作业时采取雾炮机喷淋洒水等措施;采用封闭式皮带运输矿石;建设配套喷雾设备的半封闭式矿石堆场,并定期洒水;排土场采取定期洒水和编织布覆盖等措施;道路扬尘采取定期洒水、限速行驶、车辆清洗和篷布覆盖等措施;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屋顶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表7规定的限值,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表2规定的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达标”的要求,规范建设截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用作周边农田综合利用;矿坑涌水、车辆清洗废水、矿石堆场初期雨水和排土场淋溶水等采矿废水分别汇入三个收集沉淀池处理后优先回用于洒水降尘及车辆清洗,多余废水采取“中和调和+化学药剂混合反应+混凝沉淀”法处理达标后排入田心河工业用水区。 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和《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968-2021)中较严者,其中总汞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的特别排放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管理,采矿剥离物优先用于回填及复垦,多余废石外售综合利用;废水处理污泥暂存于排土场后与采矿剥离物一同处理;废润滑油、废油桶和废弃的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水泵、物料输送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音、减振等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合理安排运输车辆的作业时间,采取禁鸣、限速措施控制运输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做好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按规范要求设置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点并开展监测,确保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不小于10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润滑油用专用油桶收集,放置在托盘上;危险废物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排土场东北侧按要求建设挡土墙;开采区采取边坡防护措施等,并执行《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湘环发〔2024〕49号)相关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维护和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规范建设排污口,设置统一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落实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坚持“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对已开采完成区域及时开展回填及复垦。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加强森林防火、及时修复植被、落实林地占用补偿措施和加强管理等;严格落实大气、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土壤与地貌重建、植被重建与生物多样性恢复、边坡治理、长期监测与管护等;落实建设沟渠、表土覆盖、平整场地、生态袋、临时排水沟和临时覆盖等水土保持措施。服务期满后按要求落实剩余开采区、矿石堆场、生活办公区等区域的生态恢复工作。 (九)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10.693吨/年、氨氮≤1.426吨/年、总磷≤0.089吨/年、重金属(铅、汞、镉、铬、砷)≤420千克/年,总量指标纳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总量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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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已采取网络及报纸公示、张贴公告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