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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钛材料产业园配套能源保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5-10-10 17:28   【字体: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湖南钛材料产业园配套能源保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

邮编:410014

联系电话:0731-8569806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湖南钛材料产业园配套能源保供项目

建设地点

  涟源市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建设单位

  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葆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汇源煤气投资298308.88万元在涟源市斗笠山镇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有厂区实施改扩建项目,拆除公司现有24.3米捣固焦炉及配套设施,建设2656.78m捣固焦炉及配套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备煤装置、2×656.78m捣固焦炉炼焦装置、焦处理装置、干熄焦装置及湿熄焦应急装置、煤气净化装置等生产设施,以及与上述生产设施配套的给排水设施、除尘设施等生产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现有工程的2台燃气轮机(WJ6G12000kW)作为煤气调节应急使用;其中湿熄焦应急装置仅用于酚氰废水处理站蒸发结晶装置故障或检修期间使用;保留的燃气轮机仅限于煤气综合利用不畅使用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焦炭约180万吨、焦炉煤气约8.58亿立方米,副产焦油、粗苯、硫铵等,净化后的煤气供给湖南钛材料产业园作为配套能源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合理有序推动项目建设。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446号),现有24.3米捣固焦炉必须在2025年底前淘汰退出到位。本项目应落实以钛定气、以气定焦的要求,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设,大气主要污染物实施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结合娄底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园区钛产业链项目进展和煤气用量,两座焦炉应有序建设、分期投运。

(二)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企业应在现有工程拆除前编制拆除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现有工程拆除应严格落实拆除方案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拆除产生的废水、固废进行妥善处置。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洒水抑尘、覆盖帷幕和喷雾降尘等方法控制扬尘,并在工地周边设置声屏障或采用降噪设备;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分别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规范处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施工养护水、施工机械设备冲洗水、施工车辆清洗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对应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有关排放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各排气筒高度须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

备煤、焦处理工序废气中,煤受卸、煤转运、煤破碎、贮配煤、煤焦制样、焦炭转运、筛焦、煤筒仓、贮焦仓等含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湖南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湘环发〔202446)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焦炉采用机侧、焦侧两侧加罩措施,收集的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焦炉采用废气循环+多段加热低氮燃烧技术;焦炉烟气采用余热锅炉+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SCR脱硝工艺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装煤采用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技术+高压氨水喷射+U型导烟车工艺;机侧炉头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出焦烟气采用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不低于4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干熄焦高硫废气送焦炉烟气脱硫系统处理,其余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焦炉烟气中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硫酸雾和氨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82-2024)、《湖南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湘环发〔202446)及《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的较严值限值要求。煤气净化工序脱硫再生尾气经碱洗、酸洗、水洗后送焦炉燃烧处理;制酸焚烧炉尾气采用碱洗+酸洗+电除雾处理后与焦炉烟气一并处理;硫铵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洗涤塔净化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湖南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湘环发〔202446)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精煤、焦炭储存采用密闭筒仓储存;粗苯储罐采用内浮顶罐+氮气密封;冷鼓、脱硫、硫铵、粗苯、油库等各类槽、罐废气收集后通过压力平衡系统后引入负压煤气管道,高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收集预处理后送焦炉燃烧处理;污水处理站重点构筑物密闭加盖,各设施废气加盖微负压收集后采用洗涤塔+生物滤池+活性炭装置工艺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实施厂区道路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各工序须按要求落实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焦炉炉顶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3、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要求。

严格落实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地方政府应按《报告书》确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制定搬迁计划,完成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同时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的用地进行管控,后续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送厂区酚氰废水处理站生化系统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中规定的再生水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应急湿熄焦废水经混凝沉淀和过滤净化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间接排放限值中的六项指标要求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脱硫灰、杂盐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待项目投运后开展固废属性鉴别,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进行合理处置。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六)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置,做好卸料机、翻车机、捣固机、压缩机、风机、空压机、离心机和各类泵等运行设备的低噪声选型和减振、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设备作业时间,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七)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规范设置监控井,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完善事故排放污染物收集系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按安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以及带来的次生环境风险影响。确保氨、硫化氢、苯、CO、焦油、洗油、氰化物、硫酸等各类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废气、危险废物在事故风险、环保措施失效、管控措施漏洞等非正常情况下,对环境的风险影响可控。在启用应急湿熄焦或燃气轮机前,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审批。

(九)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十)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值二氧化硫203.38/年、氮氧化物为405/年、颗粒物188.65/年、挥发性有机物382.08/年,总量指标纳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总量控制管理。

三、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湖南钛材料产业园配套能源保供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方案》,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削减来源于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初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中润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拟建减排项目。娄底市人民政府应督促削减替代方案的落实,并确保本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纳入替代削减方案的相关项目按期完成。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报告书》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运营期严格依法按证排污。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和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和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具体负责。

公众参与情况

本项目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4号)的要求进行了以下公众意见调查工作:于20221021日,在涟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项目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于202441日,在涟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公示。因建设单位选址发生调整,建设单位于2025318日在涟源市人民政府网站上重新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公示;于2025319日和21日在《娄底日报》上进行了登报公示;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反对意见。2025627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在厅官网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了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湖南钛材料产业园配套能源保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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