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江华县稀土矿(待开采区)开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江华县稀土矿(待开采区)开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 邮编:410014
联系电话:0731-8569806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江华县稀土矿(待开采区)开采工程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 |
建设单位 |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原“五矿稀土江华有限公司”)拟在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江华县稀土矿内建设江华县稀土矿(待开采区)开采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采用“硫酸镁原地浸矿 + 碳酸氢钠除杂沉淀”生产工艺,生产混合碳酸稀土精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新铺矿段1号矿体分水岭以西及麻子湾矿段范围内分别新建原地浸矿采场,配套建设稀土浸出液中转站各1个,依托现有4号处理车间处理稀土浸出液。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注液孔挖掘、回填复垦及临时弃土作业须采用湿式作业法。临时弃土场建成后,应立即采取防尘网覆盖措施,并定期洒水抑尘,并应做好苫盖、边坡拦挡和导排水工作,并及时进行植被恢复,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表6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削减控制-过程监管预警-末端风险防控”构建水环境防控体系,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污染防治要求落实到位。 1.待开采区相关断面设置及水质管控要求 管控断面:于矿区流出地表水体与矿界相交处设置管控断面,除氨氮、总氮之外,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 2002)Ⅲ类标准。氨氮执行《报告书》所提出的环境质量改善措施尽快达到目标值,总氮不列为日常水质评价指标,硫酸盐执行800mg/L的限值标准。 监管断面:于严家河段老鼠岩暗河汇入口下游500米处设置监管断面,水质须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限值要求,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指标须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表1限值要求。 2.各时期废水处理及排放要求 生产期,待开采区稀土浸出液经中转站收集后通过专管送入现有4号处理车间处理,产生的沉淀上清液、压滤水回用配制浸矿剂不外排。 淋洗期,待开采区已开采矿块淋洗尾水经收集后通过专管送入现有4号处理车间处理回用不外排。 闭矿期,待开采区已开采矿块淋溶水经收集后通过专管送入现有反渗透膜处理设施处理,枯水期(10月到次年3月)全部回用于4号处理车间不外排,丰水期(4月-9月)浓水回用于4号处理车间不外排,清水通过现有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现有4工区已开采区含氨氮淋溶水经收集后通过专管送入现有反渗透膜处理设施和生化法处理设施处理,反渗透膜处理设施处理后浓水通过新建专管送至1号处理车间处理回用配制浸矿剂不外排,清水及生化法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水枯水期通过专管送入现有4号处理车间处理回用不外排,丰水期通过现有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直至管控断面氨氮稳定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限值要求。 3.入河排污口外排标准 入河排污口外排废水中氨氮等污染物浓度须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表3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直接排放限值要求(氨氮≤10mg/L),硫酸盐、总镍、总锰污染物参照《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1016-2018)一级限值要求管控。入河排污口排放期间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7000m³/d(128.1万m³/a)。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须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废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须核实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防治要求。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设备作业时间,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处理车间及矿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管控、跟踪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三级”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切实做好待开采区分区防渗,矿区内设置环保回收井等渗流控制措施,同时设置地下水抽提系统并依据《报告书》提出的启动条件进行污染拦截,截获受污染地下水经收集后与待开采区已开采矿块淋溶水合并处理;矿区外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长期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限值要求。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定期开展重点区域隐患排查及自行监测,确保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在待开采区新建不少于10000立方米的调蓄池,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防范环境事件发生。严格落实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八)严格落实各项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范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做好现有入河排污口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维护。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落实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优化开采方案,严控施工范围,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施工作业,减少临时占地和植被破坏,加强施工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农田区布设土壤监测点定期跟踪。运营期要求原地浸矿采场开采结束,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实现边开采边复垦。服务期满后要求及时开展剩余原地浸矿采场,中转站、车间的生态恢复工作并做好生态恢复的管护工作。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项目环评期间,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了公众参与。 |